一、《关于加快北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发8号),对扶持北部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明确了具体的优惠政策。现将部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录如下:财政扶持政策:设立支持北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至2009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北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其中,5000万元主要用于促进北部县区经济的发展;5000万元用于支持北部县区社会事业的发展,重点用于发展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参照省对东川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对到北部四县投资新办重化工、能源和农产品深加工业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市、县级留成部分实征实返政策;从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实行实征减半返还政策,市留成部分留给县区。 项目保障政策:对北部县区凡是进入县域的投资项目,从项目开始申请就落实“国民待遇”,并予以全程跟踪服务。争取对寻甸、东川等北部县区电量供应实行“点对点”直供电价优惠政策。争取国家和省的一些专项资金支持北部县区发展。 服务环境政策:在市级行政审批权下放安宁市、东川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从2005年起,把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北部其他四县,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服务型政府运作机制,搞好对项目、企业、经济和社会的协调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二、《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9号),对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了明确规定,摘录如下:1、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2入园非公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3、推进非公企业技术创新,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经营班子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4、推动非公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非公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名牌产品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10万元.三、《关于印发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寻发13号),结合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9号)作出明确具体的细化,摘录如下:1、资金扶持。县财政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2008年安排500万元,以后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的提高幅度,相应增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项目贴息和补助、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人才培训等。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3、推进非公企业技术创新。大力支持非公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经营班子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四、土地政策。1、供地方式。根据用地性质采取划拨、出让、或招、拍、挂等多种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引资的项目用地,本着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原则,保证及时供地。2、投资者从事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省部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水利等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用途。3、原则按土地成本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依据投资规模和投资性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