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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时间:2016-06-01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督促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保障机制;设立年度3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签订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奖励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和部门给予奖励;编制完成德宏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完善“十三五”规划项目库、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五网”基础设施项目库,上半年编制完成“十三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集群规划。2016年州级筹集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000万元,其中:试验区安排1000万元,年初预算安排1000万元。县市进一步加大本级财政前期工作投入力度,全力争取国家和省专项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敦促全省重点督查的20项重大项目和近三年集中开工项目建设,力争2016底前“竣工项目全面投产、缓建项目加速推进、停工或未动工项目全面复工”;对个人自建房进行筛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州发改委牵头;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工信委、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统计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保险协会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有效扩大社会投资

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PPP示范项目,稳妥推进PPP项目实施。做好PPP项目筛选储备,重点推介好PPP项目。研究通过设立德宏合作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保险资金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围绕全州“十三五”规划,以产业培育为重点,以“光彩事业·德宏行”为契机,扎实推进驻点小分队精准招商,加快推进社会资本项目落地率、投资率、开工率。(州发改委牵头;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招商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保险协会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2016年完成全州31座公厕新建和改造任务,完成陇川县、盈江县、梁河县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芒市、瑞丽市力争申报2016年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力争申报2016年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经济和管理实力强的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供水、道路、污水、垃圾、天然气和绿化、亮化项目建设;对具备成熟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方式统筹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捆绑打包融资形式推进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对符合业务范围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专项建设基金和贷款资金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争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申报城市基础设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旅发委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州政府安排部分专项资金,一是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销售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且增长30%以上的企业、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长20%以上的企业、5亿元以上且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给予基数为5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同时,主营业务收入每多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二是鼓励和支持地方企业参与市场化竞争并给予相应的补助,每户采购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鼓励德宏州药品生产企业参与云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继续做好省食糖工业短期收储计划的组织。(州工信委牵头;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统计局、州食药监管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保险协会、德宏银监分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发展动力

落实国家、省化解产能过剩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给予补助和奖励,退出产能按照国家标准,地方补助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补助。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好产能置换,原则上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有效推动“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或资产重组,有序清退没有市场、没有效益、亏损严重的产业、企业、产品,激发和释放经济内在动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强化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做好国际产能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商务局、州外办、州国资委、州地税局、州国税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加快建立区域输配电价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交易,促使富余电力就地平衡、就地消纳。继续完善并实施硅电联动和矿电结合政策;支持和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实行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筹措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且年平均生产用电量超过4000万千瓦时以上的水泥、铁合金等工业企业,超过基数部分的每千瓦时奖励0.01元,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州工信委牵头;州发改委〈州能源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德宏供电局、瑞丽供电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降低用地成本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省级部分按规定缴纳,州级部分免缴,县市部分由县市自行决定是否减免。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内统筹调配使用。县市政府要加快项目用地报件的组件上报工作,城镇批次用地、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报件分别于每年9月30日、10月31日前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过时上报的列入下年度报件储备。对组件及时、报件质量高、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在年度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支持。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弹性制度,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支持县市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审批难、用地贵等问题,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有投资公司股份可选择退出。(州国土局负责,州住建局等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31日以前按云人社发〔2015〕119号文件执行,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按云人社发〔2016〕71号文件执行)。2016年,我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按0.5%执行;2016年,我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仍按0.3%执行。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到2020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转岗安置。(州人社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积极推进“营改增”工作,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将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继续落实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继续落实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对省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且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指定项目、省人民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异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执行;争取使用国家备用林地定额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旅发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培育规上(限上)企业及支持转型升级

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各项产业发展资金,对新建投产以及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全州2016年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排名前10名的企业及住宿业、餐饮业排名前5名的企业且2016年度增速超过20%以上的进行奖励。其中批发、零售每户奖励10万元,住宿、餐饮每户奖励5万元。对新增纳限的10户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争取在2016年省级专项资金扶持中给予重点安排州内12家智能车间项目列为全省智能车间示范项目;统筹各项资金,对认定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每户2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和引导工业硅生产企业做好技术达标升级改造,促进工业硅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使更多企业进入国家铁合金行业准入公告。(州工信委、州商务局、州科技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统计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推进瑞丽湾植物园、芒市银塔、州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发展乡村旅游,加快“民族旅游特色村”建设和乡村旅游示范点打造工作;进一步拓展航线、增加航班,设立德宏州航空旅游市场培育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首定为3000万元,用于培育境内外航线,今后规模不足时根据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抵补资金;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依法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快引进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周边国家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德宏,并积极争取各类奖励资金。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加优势特色产业保险险种。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法人机构,做好芒市长江村镇银行、瑞丽边贸银行等新设金融机构服务,争取早日获批设立。(州旅发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牵头;州商务局、州农业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做好创业创新工程

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确保在20户以上。支持德宏泛亚国际众创空间建设,建成2~3个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组织30人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创业导师队伍,培育3家电商企业,孵化培育20~30户创新型小微企业,带动就业200人。州财政安排100万元,支持我州“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推进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继续开展州级创业示范园及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力培养工程有补助。继续开展州级创业示范园及校园创业平台建设,评审认定1个州级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0万元补助;评审认定2个左右校园创业平台,每个平台给予5万元补助。州财政筹措590万元,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600户微型企业。(州科技局、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人社局、州商务局、州教育局、团州委、州妇联、州工商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德宏办事处、州邮政储蓄银行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稳定房地产市场

加大对房地产企业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力度,切实解决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允许尚未动工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对于芒市、瑞丽等库存总量消化周期明显过长的县市,暂缓或减少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在符合规划条件、指标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部门现场核查,可对宗地进行合理分割,分宗登记、颁证;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转让等方式,开展规模化、集团化、多元化、品牌化运作;停止执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城市供电设施建设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来水、燃气等有关费用可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减轻企业办事成本。(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

全面落实县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制定2016-2019年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力争到2019年底商品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鼓励农民工和有意愿农民进城购房,采取金融支持、政府补贴、扩大住房公积金范围、户籍制度改革、教育制度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和自主选择购房方式安置;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变换通道,通过改造存量商品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房等一手房租赁市场;放宽金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吸引住房刚性、改善性以及外来购房消费需求;加快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境外机构和人员购房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行为。(州住建局牵头;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国土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州级财政筹措50万元。对在本州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州内进口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州商务局牵头;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及驻德宏海关、德宏检验检疫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发改部门5月底前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上旬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0%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资金拨付。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加快发展或重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州政府采取“设立分公司方式”与云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共同组建融资担保机构,州政府认缴出资1个亿资金和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云南云信融资担保德宏公司”,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争取省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支持,设立州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完善德宏工业引导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用好“工业企业300万元信贷引导资金”,认真落实省工业企业“惠企贷”政策,积极协调合作银行“惠企贷”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配合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的数据核查工作。用好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试点政策,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展,提高融资速度,降低融资成本。2016年度州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以加大对上市企业前期费用补助力度。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支持,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牵头;州工信委、州国资委、州农业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继续抓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取消、下放、调整一部分州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县市开展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指导州直各相关部门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平台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的录入和规范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推进各类改革试点,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州发改委〈州能源局〉牵头;州编办,州政府督查室,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国资委、州工商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将国家和省、州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明确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要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和对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一月一上报。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规上企业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协调事项,每2个月分别报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审计局一次协调情况。州监察局要对“慵、懒、散、混”现象进行督查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牵头;州政府督查室、州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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