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政策
1、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办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允许用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与投资者联合举办生产经营性企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和作为信贷抵押。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50年;商业、娱乐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2、利用我县“四荒”资源从业生物资料开发及相关生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收益之年起,免征地方各种税费5年。
3、属于县内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与县外投资者参股兴办企业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不另交土地出让金。
4、在工业小区内新办工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的可无偿提供土地一亩,并依次按此比例给予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所需用地均以行政划拔方式供地,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作物的评估、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项费用,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费。一般情况下,在园区内新办企业,经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组批准,可以先用地后补办相关手续。
5、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新办畜牧业、水产养殖、高新技术、旅游设施、景点开发建设,使用土地实行优惠政策优先供地,相关费用依照现行规定下限收取。
6、鼓励企业技术提升和产品升级换代,企业可以按销售收入的1-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于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现行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按8%计提;或企业为解决产业化、商品化和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50%计提。
7、新办企业开工建设头两年内,除必要的工本费、手续费外,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只提供优质服务。
8、严格执行收费卡制度。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报县物价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统一造卡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
服务承诺
1、凡在我县投资举办企业,其项目洽谈、企业批准成立、企业在建设期及经营过程中需解决的问题,由县工业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
2、县电网电压等级可按110kv、35kv、10kv、400v供用户选择使用。电缆收取按省网供电价执行,供配电贴费按国家标准13收取,测量设计费按省建安工程测设费标准13收取,架设安装费优惠15%,免收搭火费和电力增容费。
3、凡被我县聘用的县外高级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或凡到工业园区投资新办企业的县外售货员,可在县城登记落为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征管费等一切费用。其家属、子女是正式国家职工的,可以安排一人到县内相关单位工作;对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或股份制工业企业,经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组批准,给予安排一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或家属就业。
4、对招商引资、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对引进资金的中介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无偿资金按引资总额5%,有偿无息资金按引资总额1.5%,其它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5、凡被评选为优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宾川县优秀个体工商户”、“宾川县优秀私营企业”牌匾,并对优秀个体工商户给予800元奖励,对优秀私营企业企业给予8000元奖励。
6、三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合作经营,基本具备集团公司注册条件的,可以办理集团公司注册登记。
7、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县处级领导挂牌扶持制度,帮助指导企业发展。县级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需县工业办批准方能进行。
8、建立企业投诉制度和接待日制度。在县工业办设立“企业投资中心”,受理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在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投诉。凡被投诉的法人、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纪从严处理。每月的第5日作为政府分管工业经济副县长、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相关管理管理部门对企业、投资者的接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