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进入城市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建企业(不含租赁厂房或土地的企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对企业给予上缴全部税金中深州市财政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给予企业50%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扩大规模、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城市新区享受财政奖励政策期满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民营企业升级考核的奖励办法》(深发9号)执行。
凡进入城市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建企业(不含租赁厂房或土地的企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对企业给予上缴全部税金中深州市财政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给予企业50%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扩大规模、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城市新区享受财政奖励政策期满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民营企业升级考核的奖励办法》(深发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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