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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广南县政府网  作者:

为进一步改善广南县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加快广南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广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抢抓机遇,以优惠政策、优质服务、优良项目,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第二条 适用对象:适用于县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广南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引资范围:全领域开放(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行业外)。引资重点: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旅游、生物技术、高新技术、市政基础设施、环保和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投资方式:鼓励外来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独资、采取参股、控股、收购、股权托管、BOT(建设一经营一移交)、TOT(移交一经营一移交)、ABS(资产一支持一证券)等方式投资开发。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土地,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采取租赁土地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所收费用按标准下限执行。

三、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第六条税收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在新办企业、兼并收购、嫁接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的,自企业开始生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享受减免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和目录的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缴纳税收进入广南地方财政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年终经税务机关进行各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在次年上半年内,县人民政府按企业纳税额的5%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

二、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向上申报争取给予贷款贴息。

第八条规费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在广南兴办的各类企业,各种规费的缴纳,按规定的下限执行。

第九条户口政策:外来投资者在广南境内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地、固定的居住场所,外来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和管理人员的户口均可迁入或转为广南常住户口。子女的入学、入托、就业、参军,一律享受广南居民同等待遇,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管理服务

一、管理:外来投资者投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由县级领导专人负责联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县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

二、服务:外来投资者在办理项目申请由县招商局负责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申请材料齐全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审批权限在上级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通讯、水、电优先给予供给保障。

第十一条奖励政策:县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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