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开发我县富集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集约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有实力大企业到冕宁投资兴业,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创业,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意见。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县中央、省、州属单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县域内投资者在本地投资参照该意见执行。
第三条 鼓励投资领域
(一)稀土新材料、应用及稀土关联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新材料开发;
(二)现代农业与农业综合开发;
(三)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品开发;
(四)现代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五)国家、省、州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对支撑性强、带动力大的引进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县财政设立工作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重点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及经营期10年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
第五条 金融促进政策
优化对招商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为其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构建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纳入辖区信贷支持重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凡经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属于民贸民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支持的项目,其流动资金贷款一律实行基准利率,并按国家利率政策给予贴息优惠;在企业自愿选择开户行后,有关部门在审核办理企业基本账户开立、各商业银行积极协助贷款卡申领等事项时,接受企业预约定时服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创新担保方式,为招商引资企业贷款提供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服务;对引进国家鼓励类项目并取得金融部门授信,由县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享受县财政按比例贴息优惠;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外来企业以股权、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劵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
第六条 税费优惠政策
(一)凡入驻我县并在本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各类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税收减征政策(凡进入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生产企业,其所得税减10%,按15%征收)。
(二)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必要成本费外,其它在县本级收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免收。
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办理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项目报建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办理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三)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本条第二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参照州发改委对冕宁县工业用电核定价格标准,对园区内外来投资企业工业用电给予一定优惠。对于高耗能企业用电在坚持地方电网企业与投资工业企业双赢的情况下,加大优惠幅度(具体由地方电网企业与投资工业企业谈定)。
(五)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七条 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生产经营,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在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符合投资强度、建设密度、投入产出强度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投资项目用地,鼓励优先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确保重大项目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大中型经营性公益公共服务项目、物流仓储项目需要出让土地的,适用工业项目用地的政策,文化旅游项目需要出让土地的,适用商服项目用地的政策,对当前有拉动、长远有支撑的重特大项目,出让土地可适度优惠并由县政府补足缺口。
(二)从事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等项目,以及兴办农业、林业、文化教育、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期间免收场地使用费;成片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荒水等“五荒”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免交10年土地使用费,期满后视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与县政府议定土地使用费优惠幅度;新建和改扩建生产型企业,利用现有国有划拨土地的,可继续划拨使用;扩建部分占用土地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额可免交1—5年的土地租赁费。
第八条 行政社会优质服务
(一)项目审批,凡前期资料手续齐备的,在收到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后,审批部门将及时办理。
(二)对环保审批、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之日起,相关手续在法定时限内办理。
(三)对需报州、省、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
(四)对我县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模大、投资额度达3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九条 有关扶持政策兑现程序
县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符合本意见规定应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次年6月30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财政奖励扶持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未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企业及2.5万千瓦以下水电开发、矿产资源开采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若有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