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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县招商引资五项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耿马对外宣传网  作者:

税费优惠政策

①兴办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内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外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产值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外来边贸加工企业,上缴国税的增值税中县级享受部分,由县财政于次年一季度按转移支付方式全额支付给企业。

③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来投资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 “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科技型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在技术合同的登记、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奖励等方面,与本县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科技人员在耿马县兴办扶贫开发项目或研制新产品,所获县以上机构颁发的奖金,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⑥对外来投资者在农村占用耕地从事兴办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按审批权限免征耕地占用税。

⑦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越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免征所得税2年;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⑧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外来投资企业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土地优惠政策

①满足用地需求。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上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满足外来投资者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

②降低用地成本。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 (国土资发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③生产经营性用地.按土地利用规划,根据不同用地性质,不同等级和地类,按县政府33号文件确定的标定地价提供用地,其中,商业用地优惠50%,工业生产用地优惠60%。纯属生产用地的参照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行政划拨提供。一次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可另行商定。

④外来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曰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加强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

①金融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出口商品企业,在办理开户,结算,贷款证申请和外币业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银企关系的协调工作,促使金融部门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财务管理良好的外来投资企业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投资从事科技创新开发和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创汇产品、高税利的项自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②县内注册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除中央、省、地给予贴息外,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贴患o.05元。

③建立出口贷款贴患制度,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级地方财政上年收入的1%,作为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县内注册的外经贸龙头企业的出口贷款贴息。

④对投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建设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场,农产品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自和环保项目,运营后给予2—3年贴患补助。

⑤符合国家、省,地产业政策的项目,县上积极帮助企业(单位)向国家和省地争取,对地区以上给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克扣。

放宽户籍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可以从境外聘请所需的各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有天规定给予办证,享有与耿马常住居民同等待遇。国内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国内外来投资企业从业人员,凭营业执照:固定住所证明,本人及其家属均可申请耿马城镇常住户口,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实行招商引资奖励

(1)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资兴办企业符合耿马县产业导向,引进县外资金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不含有隶属关系的拨款、政策拨款),且资金在1年内到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给予直接有功人员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予直接有功人员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2)对外来投资企业按年上缴税收数额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3)对县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及投资者到县外投资办厂,带动耿马县产业扩展,产品销售、劳务输出、提高知名度的,给予表彰奖励。

(4)对自营出口本县地方产品的县内外性产企业和经营公司,由县财政按出口实绩折算人民币给予1%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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