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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

时间:2016-12-29 00:00:00  来源:  作者:

2016年6月,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落实,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15年12月,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明确了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是抓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把“去产能”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2016年1月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山西调研时指出,要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分类有序化解过剩产能。2月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做出全面部署。今年2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推进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国家有关部委也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明确到2018年底,全省煤炭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以内。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指导协调下,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深入重点产煤地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开展全省煤矿行业情况摸底、数据测算、问题分析,自2016年2月着手起草《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先后数次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相关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和单位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要求在我省的具体落实,是全省开展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文件,对于我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煤炭行业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和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相关政策和组织实施5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三个方面提出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了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坚持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分类处理和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要求在确保完成国家与我省签订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中化解2088万吨煤炭产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引导退出力度,到2018年底,全省煤炭产能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以内。

(二)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要着力开展5项重点工作,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一律停止审批煤炭行业产能控制方案以外的新增产能项目。二是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淘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等落后产能。三是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引导安全、质量、环保、技术、规模、资源及其他方面不达标的煤矿实施有序退出。四是治理不安全产能。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五是控制超能力生产。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三)主要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的工作措施。一是对标化解。按照国家认定标准确定合法合规产能基础上,明确引导退出煤矿名单和化解产能数量。二是分类控量。采取引导有序退出、暂缓建设、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等方式分类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三是总量控制。明确了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是关闭退出和撤销核准或审批文件退出煤矿项目合法合规产能总和;控制产能目标任务是生产煤矿与继续实施转型升级和压缩规模建设煤矿项目合法合规产能总和。四是方案编审。通过县级(煤矿)编制方案、州市政府(单位)审定、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化解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方式控制产能,落实到具体矿点。五是工作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由有关州(市)、单位负责落实,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州(市)、单位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六是考核验收。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由国家组织考核验收,控制产能工作由省级组织考核验收。

(四)相关政策

《实施意见》从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等方面提出了22条政策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财政政策方面,从资金奖补范围、标准、使用及价款缓缴退还等方面提出了5条财政政策,明确对纳入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煤矿,按照国家补助政策和标准,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省级和有关州、市各承担50%。同时继续争取国家对引导退出煤炭产能的资金奖补支持,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行业政策方面,从矿权办理、简化手续、分级管理、规范服务,价款退还等方面提出11条行业政策;其他政策方面,从职工安置、金融支持、税收支持等方面提出6条政策。

(五)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从建立机制、明确主体,分类处理、分步实施,有效化解、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注重宣传等方面,对实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组织主体,省国资委是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组织主体,省监狱管理局是其下属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组织主体,各煤炭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实施主体。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与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监狱管理局等分别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和控制产能目标责任书。(转自省工信委)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昭通市昭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人:工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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