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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招商引资奖惩办法(试行)

时间:2011-10-17 00:00:00  来源:师宗县商务网  作者: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师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考核内容

2009年度全县计划通过招商引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10亿元。重点考核招商引资资金数额及落实项目情况两个内容。

二、考核对象

县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园区办、建设局、经济局、

畜牧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民政局、供销社、粮食局、丹凤镇、雄壁镇、彩云镇、葵山镇、竹基乡、龙庆乡、五龙乡、高良乡。

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项目、资金引进工作,对招商引资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考核参照下达任务的单位执行。

三、奖惩标准

(一)单个项目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二)完成下达任务的,按完成金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部分的按8‰给予奖励。

(三)兑现给拿入考核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40%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60%兑现给有功人员(单个个人的奖金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

(四)同一项目如果由多个单位(个人)引进,只考核牵头单位(个人),不重复考核。

(五)商务局按引进项目奖金总额的5%以奖代补;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业园区办、环保局各按全县引进项目奖金总额的3%以奖代补;县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质监局、消防大队、工商局各按全县引进项目奖金总额的2%以奖代补。

(六)对完成任务较好,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按照干管权限给予优先提拔使用。

(七)下列情形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1、2009年2月1日以前的签约项目;

2、单个项目投资额低于500万;

3、引进开采原矿等资源型且无加工增值的项目;

4、国家、省、市已安排投资(资金)的项目;

5、引进建筑、路桥、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垫付资金或资产置换的资金;

6、县有关单位通过面向县内外公开招标引进的开发经营性投资项目和公开拍卖引进的项目(产权)资金。

四、处罚措施

(一)对所有下达考核目标任务的部门和乡(镇):

1、当年未完成任务但超过50%的,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县内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2、完成任务未达50%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县内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外,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乡(镇),按干管权限规定,属县管干部的,免除该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属省、市垂管部门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二)凡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荣誉追回奖金,由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五、考核程序

(一)由县商务局会同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额进行核定认可,并由企业提供资金、资产到位的原始依据,年底根据投资结果进行奖励兑现。

(二)对企业投资额审核无误后,由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拟出兑现请示,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后由县商务局负责兑现。

(三)所兑现奖金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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