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7年12月27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制碱工业用盐购销合同备案和制碱工业及其他用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一、废止《制碱工业用盐购销合同备案和制碱工业及其他用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二、修改《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规范……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审查”修改为“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审查”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审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款。
(三)将第四条中的“……食盐生产、批发、运输及其他用盐经营的单位、个人”修改为“……食盐生产、批发的单位、个人”。
(四)将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的“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修改为“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五)删去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六)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各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本销售区的食盐供应;在未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区),食盐转(代)批发企业负责本销售区的食盐供应。……”修改为“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经营食盐;其他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区域经营食盐;食盐转(代)批发企业负责在食盐批发企业所委托的区域销售食盐。……”。
(七)删去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修改《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中的“生产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生产有企业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修改为“生产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三条第八款。
(二)将第四条第六款“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食盐产量组织审查,……”修改为“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组织审查,……”。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云南省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