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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墨江工卡招商政策

时间:2011-10-10 00:00:00  来源:拉萨招商引资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结合《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藏政发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外国、港澳台地区、外省区市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西藏投资兴办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且投资额占企业经营性净资产20%以上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 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

(二) 基础设施:

1、水利:骨干水利工程,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人畜饮水和改水工程,水土保持技术及设施建设;

2、交通、通信:地方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铁路和民用机场及配套设施,各类通信网、站(只限内资)的建设、经营;

3、能源:水电站、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及其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经营,电网建设、改造,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

4、城市(镇)公共设施: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设施(管网除外)建设、经营,绿化工程,道路、口岸、小城镇建设,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三) 农牧业: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节水农业,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中低产田改造,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和牲畜繁育、育肥基地建设,禽类养殖,水产品养殖,草业和草场建设,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四) 支柱产业:

1、旅游业: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及现有景区(点)配套建设、经营,旅游饭店建设、经营,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

2、药业: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药材种植、养殖、经营;

3、林业:林产品深加工,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木良种引进,速生丰产林营造,防护林工程,森林病虫害防治,恢复森林资源工程,荒漠化防治;

4、矿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

5、农畜产品加工和民族手工业产品(含旅游纪念品)生产;

6、建筑建材业: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开发、生产;

(五) 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微电子技术,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软件开发,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六) 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

(七)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环保产业;

(八) 新办扶贫实体和开发项目;

(九) 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以下简称"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 房地产业:城镇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

(十一) 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农牧区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企业,卫生事业;

(十二) 对区内国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托管、租赁等;

(十三) 经自治区认定的其它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第四条 对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非清洁生产项目予以禁止。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五条 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未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契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筵席税。

第六条 外省区市投资者在藏新办的企业或项目,一律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七条 投资者从事下列项目的,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党发13号)的优惠政策。

(一) 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二) 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林渔业生产经营;

(三) 在农牧区兴办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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