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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

时间:2011-09-26 00:00:00  来源:麻新华网--江县  作者: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改革开放政策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对接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麻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到我县投资注册兴办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县外投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县外投资者到我县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性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从建成投产之年起,5年内将给予该企业所纳所得税额属县部份的50%奖励。

第三条 凡到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型企业,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以其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其新增税额属县15%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到我县兴办生产经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计征后予以属县部份的50%奖励:(1)属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的;(2)填补我省产品空白的;(3)为我县年提供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投资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以无偿形式投入的。由地方政府提供土地;以有偿形式投入的,按土地标的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投资兴办旅游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权和经营所得归投资者所有。自获收益之年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计征后予以属县部分的全额奖励,营业税计征后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予以新增属县部份50%的奖励。

第七条 凡到我县境内投资兴建或改造城镇道路,并按规划进行开发的,优先享有道路两侧土地的开发权和转让权。

第八条 凡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到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规划区域按照规划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按省规定的50%收取,并享受属县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补贴政策。

第九条 凡在城镇投资建设和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属公益性事业的兔收。水电规费给予优惠。

第十条 凡兴办的生产经营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需用土地的,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区位情况,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的50%收取。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可以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

第十一条 凡从事第三产业,年提供地方税5—10万元的,按其所纳地方税额2%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10—20万元的,按其所纳地方税额的3.5%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20—30万元的,按其所纳地方税额4%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30万元以上的,按其所纳地方税额5%的比例奖励纳税人。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要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县人民政府将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执行价格与县内企业相同。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将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与金融部门协调予以支持,属于支柱产业以及扶贫协作项目的将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向企业制发全年税费明白卡,凡未列入明白卡的税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十四条 企业常住人口及其家属在县内就医、就业、参军、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和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1)在我县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购地建房的,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2)在我县经商或办企业,或在民营企业里工作的,即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

第十五条 凡年纳税额在50万元(第三产业1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授权县纪委、县委政法委挂牌重点保护。未经县纪委、县委政法委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县外投资企业可参与县内的评优评先活动,享受各种荣誉称号。其产品鉴定、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国有企业一样对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按黔入发(1996)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为搞好为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特明确由县招商局牵头,计划、国土、建设、经贸、乡企、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负责对外来投资企业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接洽、报批、协调服务等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的办事制度。属本县权限内的项目,在接到项目申请及应提交的资料后,7天内办完全部手续,需转报的,5天内办完转报手续,并协助做好转报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照一事一策、一项一策、一厂一策的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2003年12月底前创办的企业,继续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本规定条款随国家、省、州政策的变动可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凡要求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县内外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手续后,需到县招商引资局登记备案,每年12月20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县招商引资局提出兑现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第二十一条 凡到县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在相应时期内向统计等部门提供生产数据。

第二十二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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