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开放活区,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本着为投资者提供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环境、优质的服务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双桥区投资产业类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客商)。产业类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服务业项目(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旅游休闲)等。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外来客商在我区投资建设产业类项目,根据项目发展前景,区政府可用征收的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支持企业发展,或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外来客商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3、外来客商投资新建大型商业、旅游休闲产业项目、星级宾馆饭店、经济型连锁快捷酒店等类项目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简化开工建设手续。
4、已列入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外来投资项目,按河北省对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有关支持政策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5、凡是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类外资项目,优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三、财税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入库额区级留成部分的100%支持企业发展,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入库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实施更优惠的政策。
2、新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会议中心、8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项目,在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作为政府补贴予以返还。返还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为80%、第三年为50%。
3、对在我区投资建设的企业,其产品获得全省名牌称号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凡在我区投资项目在国际排名前100位、国内排名前10位知名企业和管理集团,在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由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4、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如遇国家出台对列入省重点工程项目、行业龙头企业等相关行业税收减免政策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5、帮助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对产业类项目的支持。
6、投资者来双桥区兴办产业类项目企业,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时,区各职能部门只收取证照工本费,需要上缴市以上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
7、新办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国家、省、市规定的必收规费项目外)企业自建设之日起2年内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3—5年按收费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四、服务与保护政策
1、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实行区级领导牵头领办制度:即明确一名区级领导全程协调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和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投资者在企业选址、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办理证照等方面,实施“一站式”办公和审批时限制。
2、打造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由区政府将建设项目书面通知具有审批权限的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各部门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领办代办。由区商务局具体负责协调,实行全程服务。企业提交合格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如审批权限不在本区,由办理审批相关区直部门负责协调上级对口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企业择优选拔录用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普通劳务用工人员,保证企业用工。
4、外来投资企业招用下岗工人(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来我区投资的外地客商,子女入学方面与本辖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按其住所区域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或转学费用;如需在本区落户的,公安部门给予及时办理入户手续。
6、依法保护投资者在我区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投资我区的企业,推行挂牌保护制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进入企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非检查不可的,必须经区级领导同意,讲明检查的内容、时限、收费标准、依据,方可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7、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产业类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五、政策解释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本区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