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纳县外资金、先进技术建设仁布,按照县委提出的“全党抓经济,全民搞招商”的工作方针,2011年3月12日,召开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确定2011年为我县项目建设年,全面实施“五大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实施的力度,实现仁布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1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200万元以上(以财务支出数为准,不含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以高新技术为主的重点项目,实行专人专办、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章 投资领域、范围
第四条 鼓励投资商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重点鼓励投资以下领域和项目:
(一)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节水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中低产田改造、林木良种引进、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牲畜繁育加工、育肥基地,禽类养殖;草业和草场建设等;
(二)市政项目: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设施建设经营,绿化工程、道路、小城镇建设工程、市场基础设施等建设;
(三)矿业项目: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矿产品加工等项目;
(四)旅游项目:,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旅游线路和景点(区)开发、建设景点(区)配套实施、经营,旅游饭店,民族特色产品生产,民俗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其他旅游项目;
(五)水利项目:骨干水利工程,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设施等建设;
(六)交通项目:地方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等项目;
(七)文化、教育、卫生项目: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和产业等项目;
(八)高新技术项目:特别是生物资源、生物制药、藏草药种植和加工等项目;
(九)能源项目:水电站建设、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电站建设及其综合利用、经营,电网建设、改造等项目;
(十)建筑材料产品: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的开发、研制和生产等项目;
(十一)物流产业和各类市场建设等项目;
(十二)房地产业:城镇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物业管理等建设;
第三章 投资经营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二) 对我县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参股、控股或组建集团。
第四章土地政策
第六条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企业所需土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限70年。
第七条投资企业开发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资源的,由政府给予最优惠政策;投资从事农、牧、林业生产项目占用土地的,依法划拨。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后予以划拨。
第八条在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下调50%的基础上,再下调20%,免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对其他鼓励投资项目出让年限根据不同用途依照相关规章执行。符合我县鼓励投资产业的,减免征收地方所得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第九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可享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时,完成投资总额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通过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完成低价额100%投资后,可享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逾期一年至二年的,按土地使用权让地价款额6%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两年以上(不含两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