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拓宽全县招商引资范围,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努力提高朗县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区内外客商到朗县投资兴业,发展经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自治区、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朗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资界定,引资是指中介人或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县外资金引入朗县境内用于经济发展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合用于凡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在朗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的各类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控股、兼并等灵活多样的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 招商投资领域
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投资者来朗县可以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经营类别、投资形式、控制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1、农牧业:高原生态特色农业、蔬菜基地、牧畜繁育、育肥基地、奶源基地建设及农畜产品加工、奶制品加工、禽类养殖、水产品养殖的开发经营。
2、旅游业:旅游景区(点)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饭店建设经营。
3、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及其环保产业。
4、传统藏医药业:对传统藏药剂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药材科学性种植经营。
5、林下资源的开发利用,经济林木的优良品种和技术的引进、推广和种植。
6、房地产业:商业住宅的开发及物业管理。
7、符合产业导向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
(一)简化前置审批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企业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审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登记时只提交产权证明即可;无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提交使用权证明即可。租用房屋的,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即可。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在企业章程中做出规定,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按企业申请予以核定。允许分公司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可由分公司办理。
(四)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额的予以注册:以生产经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性广告均降低为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降低为8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降低为6万元。企业申请注册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100万元以上的首次到位资本的40%,即可注册。第2年到位40%,第3年全部到位;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30%即可注册,第2年到位50%,第3年全部到位。对超过3年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本数额办理变更。
(五)放宽集团公司登记条件。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1000万元,分公司可减少到3个,总资本可降低到2000万元。
(六)减免费用。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登记费由1‰降到0.5‰;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0.5‰降为0.3‰;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取消向企业收取工商管理费。
第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凡通过招商引资到朗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的投资者,均可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办发81号文件。
(一)投资者从事农牧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均可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党发13号)规定的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林渔综合生产经营,除对其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按现行规定免征增殖税外,还可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党发13号)规定的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投资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产品开发的旅游项目,应按地、县旅游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并举的要求实施。投资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四)开发林副产品、绿色产品(食品)深加工的生产性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凡在2000年7月25日以后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对认定前从未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从认定年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前已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无论减免是否到期,均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期限,从认定年度起按上述规定享受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 投资传统藏药剂改良,新型藏药研制开发,培育经营、开发、生产藏药资源的药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要求,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自生产经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八)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九)收购、兼并我县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收购、兼并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收购、兼并企业的投资者,自收购、兼并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对收购、兼并企业,按照被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性资产占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收购、兼并我县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收购、兼并企业与收购、兼并企业融为一体、合并经营不作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自收购、兼并签约之日起,按照被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性资产占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同时享受免征收购、兼并部分的企业所得税8年。
(十)对嫁接改造我县微利或亏损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自签约之日起,对被改造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在嫁接改造我县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过程中,嫁接改造企业对被改造企业投入资金(含技术和设备)占被改造企业的经营性资产30%以上的,按被改造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托管、租赁我县国有亏损企业的,在对所托管、租赁企业,自托管、租赁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十二)投资我县矿产资源勘探、加工的生产性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十三)投资者把在朗县境内兴办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朗县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三年以上,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县财政部门批准,按收入级次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退税的程序:直接在投资的退税,应有投资者申请,并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在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予以推算确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投资者,还要提供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兴办其他企业的投资者,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兴办企业的证明。投资者应于其在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按收入级次办理退税;
?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再投资退税的限定条件:必须是区外投资者将在西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利润用于本企业的直接再投资或在藏兴办其他企业。再投资不满3年撤出的,应追缴已退的税款。
(十四)投资者在朗县新办的各类企业,年缴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可同时享受(藏政办发《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第九条 土地优惠政策。投资企业所需用地,符合朗县产业发展方向和县政府鼓励的行业优先安排。
(一)限县城规划区外基准地价下调5%—10%,免收土地登记费。
(二)征用土地原则上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并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给予一定的优惠,其有偿使用期按最高年限办理。
(三)投资企业使用“五荒”资源进行农牧林渔综合项目开发的,由朗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最高年限期满之后,土地的有偿使用按土地市场价格予以优惠。如土地用于植树造林、经济林木种植(应当本着开发朗县本地的优良品种的经济林木原则),经林业部门验收后,予以颁发林权证书。
第十条 其他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可依照有关法规,对机械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取折旧。
(二)凡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投资企业,均可享受我区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凡符合非公有制经济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享受朗县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凡来我县投资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只要投资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并能出具真实的投资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本人、家属及子女的农转非城镇常住户口。
(五)凡通过招商引资来朗县投资的投资者及其眷属和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子女就学,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一律享受我县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对经济效益显著、社会贡献大、上缴税金多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推荐选举为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五章 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朗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 凡符合引资条件从区内外为朗县经济社会发展引入资金或实物者,均属于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单位)。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
(一) 对引荐介绍外来投资者来朗县投资(不包括国家投资),并取得成功的项目引荐人或介绍人,县人民政府根据投资企业投产经营后实际出资数额的1%——2%的比例进行一次奖励,(100万元以下的投资,按0.5%——1%的比例;100——500万元的投资,按1%——1.5%的比例;500万元以上投资,按1.5%——2%的比例;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兑现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为我县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农畜产品,增加农牧民收入,投资项目实现当年税金5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引荐人或介绍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捐赠:捐赠的资金按1%至4%奖励。到位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按时1%奖励,到位50万元至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按2%奖励,到位100万元以上的按3%——4%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为10万元。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与程序
1、一次性引入资金,只奖励一个单位或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或部门共同引资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奖励申请。
2、凡引进的投资(捐赠)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单位)持资金到位有效证明(包括:银行、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关部门出据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县监察局、财政局、招商办等有关部门对申报奖励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实,依据本《规定》进行确认后报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或贡献突出的个人,在兑现奖金的同时,还要给予的精神鼓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一)县(中、区)直各部门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充分发挥本部门优势,在职权范围内,简化、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尽可能地帮助、引荐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要进一步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良现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 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有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办完审批手续(个别特殊审批项目,可酌情放宽至6——10个工作日内办完);特急项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审批项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依照规定需要由自治区或地区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核报自治区或地区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朗县政府办协同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