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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脱县招商政策

时间:2011-10-15 00:00:00  来源:西藏政府网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林芝地区对外开放的总体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林芝投资兴业、发展经济,确保林芝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在国家法律法规与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投资行业和领域,投资者可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发展速度、发展比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股权比例等具体条件的限制。

第三条 凡到林芝地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的投资者,除享受中央、西藏自治区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我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从事农牧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林渔综合开发经营,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的旅游项目,应按地区旅游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并举的要求实施。投资企业自经营自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投资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深加工(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绿色产品(食品)开发加工的生产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投资传统藏药剂型改良,新型藏药研制开发,培育、经营、开发、生产藏药资源的药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五)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科技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六)投资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收购、兼并、嫁接地区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收购、兼并、嫁接微利或亏损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除享受西藏自治区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对收购、兼并资金能一次性到位支付的投资企业,可按合同价的10%给予优惠。

(八)托管、租赁地区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九)投资者把在林芝地区外经贸局境内兴办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林芝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十)投资者在林芝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年缴企业所得税达到80万元以上的,可同时享受(藏政办发24号)《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十一)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在藏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占公司注册资本35%的限定。

第四条 投资企业所需用地,符合林芝产业发展方向和行署鼓励的行业优先安排,限八一城区外基准地价下调50%,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征用土地原则上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并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给予20%---30%的优惠,其有偿使用期按最高年限办理。

(一)投资企业使用“五荒”资源进行农牧林渔综合项目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最高年限期满之后,土地的有偿使用按土地市场价格20%——30%予以优惠。如土地用于植树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后,予以颁发林权证书。

(二)对不能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投资者,可按照分期付款的办法支付,即:签约后首期付款50%,剩余部分款项可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付清。土地使用权持有方也可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投资。

第五条 其他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与林芝地区企业进行合作,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西部开发政策的,经批准可列入国家中西部优势工程项目,享受国家有关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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