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外客商来我县投资生产类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额以评估为准,且不含征用土地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从项目批准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奖励50%。
第二条:从纳税年度起,凡连续三年年上缴增值税留县部分超过土地征用费的企业,从第四年起三年内返还土地征用费(即为不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之外征地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第三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经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对进入沣京工业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类项目,除享受以上条款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征用土地实行全市最低价。
2、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即按每亩土地征收1万元人民币、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5元人民币,以下同)。
第五条:对在沣京工业园和县城以外地域投资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对高科技项目、投资量大的项目、旅游开发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七条 中介奖励:
1、项目中介。对引进符合本优惠政策的生产类项目的中介人,待县域外客商投资企业生产正常运营后按2‰给予奖励。
2、信息中介。在同上中介条件下,按1‰给予奖励。
3、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财政支付。
第八条: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公布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发布之前已办理完全部或部分土地手续的项目、沣京工业园对外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优惠政策由县开放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县内新建生产类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