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进入高科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第三年起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本市财政机关核准,可返还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0%。 已享受15%所得税率优惠的企业,可返还已征所得税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 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条: 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 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当年应纳税额减征60%的照顾。其中年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且利润率在15%以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免征期。外商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土地使用:
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西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二条: 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活动。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便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暂无力支付全部出让金的,经出让方同意后,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分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受让的土地须按合同规定抓紧开发利用,完成总投资(含出让金)的40%以上即可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其他综合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四十年。
第七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后注册登记,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农业综合开发,兴办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者,免收场地使用费;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批准十年内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折价入股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并办理出让手续后,可以进入地产市场。
中介人奖励:
对在本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人,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由中方单位按照中介协议给中介人支付最高不超过2%的中介费或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