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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客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13 00:00:00  来源:西安鱼化工业园管委会  作者:

西安市地处中国西部地区,除享受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同时西安市也依法制定了部分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第一部分 税收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1.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在西安市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条目规定的要求,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摘自《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摘自国发〔2007〕39号)。

3.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0.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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