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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时间:2013-07-31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大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全区各界人士广泛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加快“陕南强区幸福商州”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区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全过程提供联络、咨询、调查及信息等服务的中介人和各镇办、区直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引进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含在市外经商办企业的商州籍人士)投资于我区依法批准设立企业的资金,不包括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的各种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财政性拨款、各类基金和境内外银行普通贷款。属国家限制发展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原则上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联系引进商洛市外资金、技术等用于我区项目建设的一切团体和个人(不含区内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进行分档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6、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或国家、省级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税能力较大的工业项目,在上述档次奖励标准基础上,奖励额度再增加10%。

(二)对镇办、区直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奖励

对引进项目和资金,贡献突出的镇办、区直各单位以及在岗的公职人员,可作为有功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设立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优秀招商项目建设奖、先进工作者奖、重大项目引资奖。

1、目标任务奖。设立奖金25万元。经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年终综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对全区各镇办、各部门进行奖励。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2、优秀招商项目建设奖。设立奖金10万元。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招商项目,对项目引进单位和引进人予以奖励。同时,评选招商引资环境保障及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

3、先进工作者奖。设立奖金5万元。根据各镇办及部门招商引资年终考核结果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给予现金奖励,并授予“全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

4、重大项目引资奖:设立奖金10万元。对引进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省外投资项目,落地建设且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奖金的30%奖励引资人),具体方案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同时,对有重大引资贡献的个人记功表彰。

三、奖励的申请和确认

(一)中介人奖励的申请和确认

1、引资项目的中介人在项目落地建设后,一月内持投资方提供的书面证明到区招商局申报登记备案。

2、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额的确认。由区政府授权委托区招商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对受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确认评估报告。中介人应提供奖励申请及项目单位出具的以下资料:资产清单和说明;有法律效力的境外引进实物报关单、商检价值鉴定书;境内实物投资的购置发票和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确认资料;中介人资格的书面证明;引资过程的书面陈述。

(二)对镇办、区直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奖励的确认

对各单位的考核,依据年初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商州区各镇办和区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由招商局对各单位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及奖励提名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招商局根据项目责任单位考核结果和对引资项目的确认评估报告,提出受奖单位、人员和奖励标准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区政府可“一事一议”。

四、奖励基金的设立与使用

区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根据区人民政府对受奖单位、人员和奖励标准的决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兑现时间

每年年初根据各目标责任单位上年度考核结果对项目中介人、单位及个人表彰奖励。项目中介人所获奖金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交纳所得税。

六、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假报各类证明材料,不得向外界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奖金,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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