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和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工作实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商洛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办法》,每年年初,市政府向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商丹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性质,重点考核承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的部门,分别是: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扶贫局、市供销社等22个部门。
第四条 考核指标设置原则:坚持引进项目数量与规模并重,突出质量,重视效能,客观反映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引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成立商洛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招商局、市考核办、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招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项目确认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县区、各类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类项目。
第七条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低、缺乏成长性的产业和项目,鼓励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有发展前景、关联度高的产业和项目。
第八条 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应与投资方签署服务协议,并将协议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一)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等资料;
(三)项目合同书;
(四)投资企业母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
(五)新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六)项目可研报告;
(七)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成投资证明;
(八)涉及新征土地的项目,需提供土地征用的相关文件;涉及租用土地或农业类项目,需提供土地租赁或承包协议并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证明;
(九)其它项目确认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统计时限及项目引进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跨年度建设项目分年度考核,项目完成投资额按每年实际完成数计入年度任务;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认定一个项目引进单位。农业种植、养殖类项目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其它产业类项目投资额度在5亿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以认定2个项目引进单位;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引进落户各县区、商丹园区的项目,按部门40%、项目所在县区60%的比例核算到位资金。商丹园区内的项目,与商州区、丹凤县实行叠加考核;
(四)项目洽谈成功,因与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不相符等原因在本地不能落户的,可以介绍到其他县区或商丹园区落户,到位资金分配比例由两地协商。
第三章 考核指标设置及分值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的设置,包括项目包装策划、招商活动组织、宣传推介、服务保障、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情况(招商引资完成投资总额、招商引资任务完成率、招商项目形象进度、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数、年度建成并正式投产项目个数及投资总规模、引进市域外项目完成投资额、市域外项目招商引资任务完成率和年度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及履约率)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区和商丹园区的考核分值实行百分制,其中:项目包装策划10分、招商活动组织10分、宣传推介5分、服务保障5分、招商引资到位资金70分。年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考核办报送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由市考核办在县区和商丹园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以运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分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及分值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送市考核办,由市考核办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权重。
第四章 到位资金认定的原则及办法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认定,以责任单位报送的资料为基础,按照形实相符、既往不计、存疑缓计、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核查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按照多方求证定总额、现场查看“挤水分”、重大项目常跟踪、核定结果能验证、各种数据相符合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设立以下奖项:
(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
(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三)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
(四)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先进单位奖;
(五)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奖;
(六)招商引资优秀引荐人奖。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当年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提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或20万元的奖励。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的受奖者为项目引进单位。
第十七条 对较好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区和商丹园区设招商引资先进县区奖,分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较好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设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分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当年完成各项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比上一年度同比有较高增长,或引进特别重大项目、带动示范作用强的单位,授予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各县区、商丹园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设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先进单位奖,分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在优化投资环境、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奖,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人或中介机构引进投资额5亿元以上、当年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规模和对我市经济增长、就业、税收等方面的贡献,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5-50万元的奖励。
由财政拨款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列入优秀引荐人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受奖单位的奖金用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和奖励为引进项目牵线搭桥、参与洽谈、推进落实、做好服务的有功人员。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全市招商引资年度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参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逐月通报、季度点评和年终综合考评制度。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本单位上月招商引资月报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在报送月报表的同时,一并提供项目证明材料,领导小组在对项目进行考核时重点予以参考,合理认定。年终考核于次年1月中旬进行,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考核所需的各类资料。
第二十五条 年终考核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定奖励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招商引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参与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资的单位及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程序,严守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到客观公正,自觉接受监督。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列入考核范围的其他市直部门和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自2019 年5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