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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2016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通〔2016〕72号)

时间:2016-11-03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2016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双柏县2016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双柏县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确保全县2016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2016〕6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委〔2015〕6号)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州第九次党代会、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生态持续改善、林业产业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总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实现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合理为目的,坚持生态优先前提下,充分利用森林多重效能和森林资源再生性,对森林进行科学、合理、适度采伐利用,满足社会对木材需求,促进林业产业化体系稳步发展,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强县的战略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2016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县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市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森林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2016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领导、决策、协调和方案的审定工作。各乡镇和涉及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国有林场也要成立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集体林采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林业站长为直接责任人;涉及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国有林场成立由林场领导班子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林场场长为本场国有林经营区的采伐直接责任人。

三、采伐限额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精神,2016年全县人工林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为采伐蓄积3万立方米(树种为云南松),其中:集体林2.2万立方米,国有林0.8万立方米。国家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和县人民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伐限额,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另行下达;各乡镇采伐限额划根据辖区内的人工商品林资源状况和林权所有者意愿,在限额内制定。各乡镇要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认真组织审查,拟定木材生产计划报县林业局汇总,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批准后实施;国有林由县林业局根据各林场资源状况制定采伐计划。在计划分配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严格按照《云南省林木采伐公示办法》,将木材生产采伐限额、林权所有者采伐限额申请情况等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采伐天然林、公益林和有林权争议和权属不清的林木。其中:2016年对长势不良、风灾雪灾和县内主要公路沿线、县城和乡镇近山面山的桉树纳入人工商品林采伐树种(含退耕还林到期已纳入普通林地管理的地块),实行单报单批,不占云南松采伐限额,但纳入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采伐方式为主伐和抚育采伐,实施皆伐地块必须进行迹地更新设计,集体林必须缴纳每亩1000元造林保证金到乡镇林业站,达到迹地更新验收标准后方可退回。

四、采伐管理规程

(一)采伐申请及审批

国有林由国有林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采伐作业设计和林权证复印件、公示情况、上年度迹地更新合格证。林业局审核申报事项,材料属实后,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林由林权所有权者、个人向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林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村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同意的表决签字材料,林业站审核申报事项、材料属实后,符合采伐规程的,安排计划指标,进行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并进行申请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林业站核发采伐证,实行凭证采伐。

(二)作业设计

森林抚育项目、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及《云南省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编制,设计文本经县级初审后上报州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定后的采伐作业设计将作为申请年度采伐计划的凭证和依据。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按照《双柏县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简易设计》要求编制,简易作业设计必须由农户向林业站申请,经林业站委托才能开展;简易作业设由林权所有者申请,乡镇林业站委托并组织辖区内国有林场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设计费标准:国家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按设计小班经营面积12元/亩的标准收取;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按设计采伐蓄积10元/m3的标准收取。

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下达各林场、乡镇的采伐限额进行设计,严禁超限额设计。

采伐规划设计调查、采伐作业设计中的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及采伐强度等技术指标的确定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的相关标准执行。森林抚育项目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执行。

除国家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外,不再实施抚育采伐。集体林云南松采伐不实施皆伐,国有林根据林分状况,可实施小面积皆伐。择伐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得超过20%。凡进行主伐的成、过熟林林分,必须根据采伐地块的海拔、地形、坡度及土壤等因子科学、合理确定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对实施皆伐的地块,尽可能采用小面积块状或带状皆伐,对于采伐小班山体平均坡度36。以上的地块不得规划皆伐,坡度在26-35。的地块皆伐面积不得超过75亩,坡度小于26。的采伐地块,如土壤比较潮湿、土层相对肥沃且容易更新的地块,皆伐面积控制在450亩以下,并做好更新设计,确保采伐更新不欠帐。

天然林、有林权争议或林权不清的山林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林木不得纳入作业设计。

(三)伐前公示

国有林采伐严格执行伐区拨交制度。伐区拨交前7天,各国有林场必须将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分起源、林种、树种、权属、林权证号、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更新期限、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等内容,报县森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采伐林木地所在乡(镇)、村委会进行公示。县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城对采伐试点实施单位和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四)伐区拨交

公示无异议后,国有林由县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作业设计单位、乡镇林业站、发证单位、林权所有者、采伐作业者五方人员到现场指认伐区四至界线,现场填制伐区拨交单,五方人员签字后方可拨交采伐作业区。集体林由林业站组织完成简易作业设计的技术人员,对采伐地块的地点、范围、采伐树种、采伐方式、采伐数量及采伐作业规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五)采伐施工

1.国有林采伐由林场组织生产经营。采伐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采伐施工队伍和人员。采伐施工单位必须持采伐证,严格按作业设计及相关规定实施采伐。集体林的林木采伐,可由林农自行凭证采伐或承包给国有林场和有采伐资质的个体实施采伐。严禁采伐天然林和有林权争议或林权不清的林木。如在采伐中出现争议,必须暂停采伐,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施工采伐。国有林与集体林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村、户集体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2.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各林场场长为伐区负责人;国有林伐区和集体林单户或联户连片面积300亩以上的,必须明确2名以上的伐区监督管理员和检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责任到人,到山头地块。

3.伐区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已审定的作业设计进行保留木和伐除木的认定,并用红油漆标明伐出木标记。集体林采伐,由伐区作业设计技术人员在编制简易作业设计时负责号树。

(2)检查督促采伐者按规程采伐,做到不错采一棵保留木,不留下一棵伐除木。

(3)严格按伐区作业设计规程操作,把握树倒方向,杜绝伐一棵压倒一片,出现人为天窗。

(4)每木检尺。伐区质量监督人员对每天采伐的木材进行跟班检尺,检尺员要做到当天采伐的林木当天检尺,并统计记录。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同各国有林场协商,各林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指定相关的检尺人员按经营区提供集体林林木采伐的检尺技术服务,检尺费由采伐者和林场商定。

(5)各采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台帐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统计员负责木材生产和上报工作。每5天向县森林采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采伐进度。当采伐单位的采伐量达到采伐规定的蓄积量、出材量的80%时要及时报告县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采伐。

(6)杜绝不按作业设计采伐、超计划采伐、超范围采伐、移位采伐及超强度采伐行为。

(7)强化安全生产,在采、集、装、运输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全保护措施,杜绝人员安全事故。

(六)伐区验收

伐区验收由各采伐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后,将自检自查报告和伐区验收申请报县森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林采伐的由县林业局组织验收,集体林采伐的由各乡镇林业站组织验收,县林业局将进行抽查。主要检查验收实际采伐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地点、采伐范围与采伐许可证的内容是否相符,伐区质量是否合格,填写验收单,明确验收责任,根据验收结果编写验收报告。

五、流通管理规程

(一)木材实行凭证运输,县内凭县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料单运输,出县木材凭县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料单运至县城后,到县政务中心林业局办证窗口统一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检疫证进行运输。县内木材运输证国有林由国有林场开具,集体林由各乡镇林业站负责审核办理。县、乡镇、国有林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专人发证。

(二)调运出县木材,实行场地检疫。由木材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县森防站申请办理产地检疫手续,经森防站实地进行场地检疫合格,并办理检疫手续后,方可调出伐区。

(三)县林业局、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要建立木材运输登记台帐,对木材运输认真进行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将每月的汇总数据于次月15日前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四)木材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木材流通环节的检查,严格检查过往木材流通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放行;各木材检查站要建立森林采伐木材运输登记台帐,对木材运输认真进行登记汇总,每5天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对手续不全、非法运输、无证运输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五)采伐单位的所有梢头木、枝桠材等采伐剩余物可以销售利用,但要进行统计,统计单位为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供售县内木材加工企业。

六、木材经营管理

木材经营户必须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集体林由林农自行采伐和销售的除外。对在一个采伐单位经营5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经营户,必须报县森林采伐管理领导小组并转报州林业局备案。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在销售过程中必须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销售,竞价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七、伐后管理规程

(一)采伐方式。除国有林场外,原则上不安排皆伐和抚育采伐,采伐方式为择伐。按照“谁采伐、谁更新”原则,迹地更新必须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皆伐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采伐许可证时,按设计出材量交纳每立方米400元迹地更新保证金,保证金在迹地更新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林权所有者,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迹地更新的,由林业局使用迹地更新保证金代为更新,确保更新造林任务完成。

(二)迹地更新验收。迹地更新完成后,经林权所有者提出更新验收申请,由县森林采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按照《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进行验收。其中:更新成活率必须达85%以上,达不到85%的不得验收,并限期重造或补植;造林三年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造林保存率情况进行核查,保存率必须达80%以上,低于80%的,限期补植,一年后再核查;未及时更新或更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环保措施

1.采伐环保措施。相邻小班间保留相当于小班面积的林带或林块,以降低地表侵蚀,减少水土流失。小班内采伐时尽量减少地表破坏,保护保留林木和林下植被,将伐区剩余物及时归堆或归带,采伐剩余物应归在空地,严禁堆在树根处。

2.迹地更新环保措施。采伐迹地更新要尽量保留原生植被,严禁全垦整地,采用水平带状整地方式,并辅以工程措施或生物技术措施,避免迹地更新造成大的水土流失。把迹地更新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降至最低限度。

八、保障措施

(一)为加强对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的领导,实施采伐的乡镇、林场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采伐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具体分工落实到人。国有林由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集体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负责组织实施。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林业局主要领导、林业站站长、林场场长为直接责任人。人工林商品材采伐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采伐单位要分别和施工单位、伐区质量监督员、检尺员签订责任状,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如有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移位采伐、不按伐区作业设计采伐现象的出现,视情节将追究有关采伐试点乡镇、林场的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追究法律责任。县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管理领导小组要对整个试点工作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超计划采伐和其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实施采伐的乡镇、林场领导小组要对采伐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管理,杜绝超限额采伐或其它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

(二)各采伐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采伐乡镇、林场负责本辖区的宣传,为采伐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采伐单位在采伐前10天应将采伐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分起源、林种、树种、权属、林权证号、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更新期限等内容在当地乡(镇)范围进行公示,开展采伐的林场、乡镇,要制作临时标志牌在伐区周界明显地方写上“双柏县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单位,××伐区,时间: 年 月起至 年 月 日止”字样。

(三)人工林商品林采伐采伐许可证、运输证及相关统计、上报、档案管理的业务工作由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采伐单位、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站必须按时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采伐进度(联系电话:7721244)。

(四)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按实际出材量,每立方米收取统筹金100元,统筹金由林业局代收后,统一上缴县财政,集体林采伐不收取统筹金。采伐作业设计费、工时费等支出由各采伐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为确保2016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实施,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除上述费用和设计费、检尺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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