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来平利县投资合作的外商,各项审批、办证、登记由县招商局负责 牵头,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充分保障外商合法经营自主权和投资者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实行重点挂牌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明白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三、国家和平利县鼓励的投资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所得税 按15%的税率征收。
四、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退耕还林(草)、水土保持治理、天然林保护、环境治理等生态保护环境投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外商支付全部出让金60天内便可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却有困难可以延期或分期6个月止1年支清。
七、外商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完成总投资的25%以上,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继续使用 土地的可申请续期。
八、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出 让金。
九、获得优惠地价的外商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十、兴办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的,经农税部门核准,免征耕地 占用税。
十一、外商在平利投资兴办的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商 业网点、消防、邮电通信、人防“结建”等)、取水《许可证》费、用水用电开口费。
十二、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县环境整治办公室、县招商局负责承办外商的投拆,协 调和解决经营期间所遇到的困难及其它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