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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城固县经济合作局  作者: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和吸引县外客商在城固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城固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第一条 外来企业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实行统一征用和供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供地。

第二条 投资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决定地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按土地取得最低成本价出让,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投资猪、药、茶、菜、果产业项目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用地征用按成本价供给;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河滩、荒山、荒地建设生态产业基地的,租赁用地行政许可规费除上缴省及国家许可的外,实行零收费(排污费除外)。

二、财税优惠

第四条 外来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至2012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所交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两年内50%奖励给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所交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外来客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企业,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六条 外来客商投资服务性行业(广告、桑拿、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员达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20万元以上的或新办饮食服务企业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财政按20%奖励给投资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休闲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开业运营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照“两年减半”的方法,由县级财政补贴给投资商。

第八条 鼓励发展硅材料深加工、高新技术和重大项目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硅材料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及在规定周期建成投产后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的方法,由县级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的方法,由县级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以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规费优惠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商贸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最低标准上缴省市部门外,县级一律免收;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最低标准上缴省市部门外,县级一律按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300-500万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最低标准上缴省市部门外,县级一律按70%收取。

四、服务保障

第十条 凡来城固县投资的客商,在科技创新基金、贴息贷款及上级专项资金争取时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对猪、药、茶、果、菜等鲜活产品,按照省市政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县内收取的检疫、检验费用减免50%。

第十二条 对引荐外来客商来城投资的引荐人,按照《城固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可免费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就托、入学、参军、就业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凡来城固县投资的客商,由县经合局按照《城固县招商引资项目一厅式办公制度》,实行全过程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城固县外来客商投诉处理制度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全力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附则

第十六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特别重大的生产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县内投资新办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议定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城固县经合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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