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制造业项目和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投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在一年内建成生产、当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生产性用地由地方政府征用后按零地价供给,并办理土地过户;除上缴省属及国家许可的规费外,其余实行零收费(排污费除外);各项管理规范达标后零检查。
(二)投资猪、药、茶、菜产业项目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用地征地按成本价供给,租赁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最高期限租赁;对符合有关规定利用河滩、荒山、荒地建设生态产业基地的租赁实行零收费行政许可规费除上缴省属及国家许可的外,实行零收费(排污费除外)。
(三)兼并和投资改造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投资客商,全部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并为职工及时足额办理社会养老统筹的,生产用地实行租赁零收费;除上缴省属及国家许可的规费外,免收行政许可规费收费(排污费除外)。
(四)收购国有企业并全部安置国有企业职工的,在生产用地性质不改变的情况下,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县留成部分。
(五)投资客商实行奖励政策。每年年终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分别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励额年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确定。
(六)投资企业实行主管部门服务领办制,一条龙服务到底,限时限期办结、跟踪服务,并实行领导对重点项目包抓服务的制度。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列为县级重点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列为市级重点项目。
(七)凡来略投资的客商经本人申请,由市、县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入学就托按在略常住 人口待,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入学就托的同等待遇。
(八)投资的世界、国内著名品牌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30-150m2的住宅一套,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对中介人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投资额不足1亿元在80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20万元小轿车一辆;130-150m2的住宅一套;100-120m2的住宅一套。对中介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和3万元。以上奖励费用由项目所在单位负担。
(九)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的客商或企业,对相关的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及执法中存在的严重违规情况进行投诉的,受理投诉的单位、部门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投诉人,一经查实,将对有关执法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对投诉的外来客商或企业给予1000-10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被投诉的单位承担)
(十)对猪、药、茶、菜及鲜活产品,设立鲜活产品绿色通道。根据省、市政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凭检疫、检验凭证,对鲜活产品减半征收路桥通行费。
(十一)投资兴业的客商,在各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对突出贡献者,可按法律程序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