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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子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18 00:00:00  来源:延安市商务局  作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投资与合作,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吸收延安市辖区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其他省市和地区)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方式,来我市进行的投资与合作。

第三条 延安市招商局(开放办)负责全市外来投资者投资的接待、咨询、联络、协调、投诉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兴建的国家鼓励类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上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外,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领域、区域、方式、方向等不受限制。

第六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开发、国有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旅游产业深度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创新、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所需土地,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项目和有竞争性的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市内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与投资者合作。

第九条 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可按企业性质和投资方向予以优惠: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出让金按10%收取;一般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应缴纳出让金总额的5%予以优惠。暂无力一次性支付的,可先交50%,其余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延期或分期付清。

第十条 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用于发展林草、流域治理、生态建设等项目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购买已建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的控股权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权,项目用地需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优惠收取。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用地类型的最高年限办理。已出让国有土地在完成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十三条 凡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连支返还企业。

第十四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予“免二减三”(即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免征、减征期满后,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费。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市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在我市兴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延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当年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凡投资于农业种植业的外来投资项目,免征农业税。

第十九条 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上缴省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我市收缴的,一律予以免收。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在开户、信贷、结算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实行优质服务。凡产品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信用等级较高、投资额较大的企业,在贷款、资金周转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和特殊待遇。

第二十一条 除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他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并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规划、城管、工商、税务、环保、文物、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实行行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审批条件、公开收费标准、承诺办结时限,保证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集中审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认证制度、挂牌保护制度和付费登记卡制度。由市县招商局(开放办)审核备案后市政府颁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发放《外来投资企业付费登记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设立“延安市外商投诉中心”,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侵犯外商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外来投资者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企业,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经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与本市市民同等对待,免收借读费。

第二十七条 对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延安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合作的优惠政策》(延政发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延安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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