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鼓励更多的外来客商来合投资兴业,努力实现合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国家和西部大开发及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的产业类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按国家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执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除给农民补偿部分需一次性缴清外,其他费用可分期付款。
二、凡外来投资企业新办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给予1年试产期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给予2年试产期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给予3年的试产期优惠。在试产期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属县级留成部分报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先征后返,全额拨付企业作为技术研发和创新资金。试产期结束后的3年内按50%拨付。
三、外来投资企业兴办旅游业、商业、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四、外来客商来合购买、兼并县内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可实行更大的优惠。
五、外来投资者以科研成果、营销、管理等方式入股,其技术、专利股份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并可按第三款的标准执行优惠。
六、对外来客商投资的产业性项目,一律免征县级行政性事业收费,属省市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外来投资企业需要的周转资金,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银行优先取得信贷支持。
八、对外来客商投资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县政府挂牌保护。凡需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的单位,需报请县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办公室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县政府特派员陪同进行。
九、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各项登记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和“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入驻园区的外来企业由园区办代理一切手续,县内其他区域的外来企业由县招商局协助办理一切手续。
十、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奖举报制度。对不兑现服务承诺或发生“三乱”现象的行为,任何企业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由县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办公室奖励兑现,奖金由被举报当事人或其单位支付,同时追究被举报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责任,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一、外来客商兴办产业关联度高、综合带动力强、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在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具体商定优惠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