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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古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9 00:00: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二)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三)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再投资,其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投资环境优惠政策

(一)为在我区投资新建的项目,代办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站式”的审批制度,对各类行政性费用区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二)对在我区投资新建的项目,实行“项目终身服务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公示和缴费、检查登记制度。设立《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和《投资企业检查登记簿》并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严禁乱收费行为发生。

(四)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五)对外商投资项目,按西部大开发和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三、财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区级提留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先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由区财政部门返还区级提留部分 1—5年。即:区内投资新办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提留部分,第1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2年—5年按50%返还给企业,用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对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兴办经营性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按投产后企业上缴税金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区级提留部分在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通过区经济合作服务局落实奖励。

四、土地优惠政策

(一)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项目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优势项目的项目用地,可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二)对区提留税收在30—50万元的新建项目,在出让土地时,每亩土地按低于成本价1000元予以征收;对区提留税收在51—80万元的新建项目,在出让土地时,每亩土地按低于成本价1500元予以征收;对区提留税收在81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在出让土地时,每亩土地按低于成本价2000元予以征收。

五、其他

(一)同一项目涉及国家、省、市、区几个优惠政策的,只享受一个最优惠的政策。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相关事宜由兰州市红古区经济合作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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