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建设沿海强县,充分调动企业投资兴业以及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培植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和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积极推进临港工业聚集区和城区工业聚集区建设,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乐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外资企业指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乐投资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内资企业指内地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乐投资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项目指建成投产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产业项目,既有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审批注册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时,必须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 对在乐亭投资兴建的项目,审批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实行“项目代理”首办制,协助办理注册审批相关手续,并全程跟踪服务。
第六条 对来乐亭投资兴建的项目,凡符合条件且相关资料齐全,属我县审批范围的,相关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因资料不全而不能办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协助申请人尽快办理;属于上报审批的项目,手续齐全的由有关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呈报手续,并负责按各部门职责协办到底。
第七条 对乐亭县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负责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乐亭临港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整理的,可以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投资综合效益、建设期限以及项目用地的现状和前期整理开发投入量,县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其土地价格不高于成本地价(区片地价加上土地整理费用)。
对能够达到进场施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成本地价。
第九条 在城区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建设生产或经营型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城区工业聚集区成本地价。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带动能力强或高科技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可用企业纳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分年度给予奖励,以支持企业研发、技改、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有发展前景、投资额度大、财政贡献突出、能够立县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新建研发中心或博士后工作站,可以免费提供标准厂房做为研发场所或给予其它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对内、外商新上投资企业,自投产起5年内可以给予不低于企业纳税县级财政留成额度20%的补贴(如符合“十五条”乡镇引入的,则由乡镇享受的80%分成部分中列支),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县引进新建成的坐落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项目(不含临港工业聚集区、城区工业聚集区企业)实现的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按县80%、乡镇(街道办事处)20%分成。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引入的工业企业实现的税收,按县级财政留成额的80%比例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引入商贸物流企业税收,按县级财政留成额的80%比例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扶持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县级财政留成额的50%;县直各部门的招商引资所实现的税收,按县级财政留成额的10%奖励县直部门,50%奖励企业。
第十六条 对既有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额增加财力部分,30%奖励企业作为发展基金,20%奖励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在临港工业聚集区、城区工业聚集区内建设的项目,对县本级行政性收费部分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八条 对财政贡献突出、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给予特殊奖励,额度最高可不低于各项行政性收费,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对来乐亭投资兴建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更大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