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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8 00:00:00  来源:岷县商务之窗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县内外及外商投资,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开放、和谐新岷县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着先让利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岷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产业政策

第一条: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经济、社会、环境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保护生态、改善环境与开发建设并重的原则,围绕市场化、工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利用岷县资源和区位优势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中药材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环保节能型建筑材料业和商贸流通业。

第二条:外商可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我县开发和投资以下项目:

1、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2、药材、草畜、马铃薯等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

3、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项目;

4、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5、种植、养殖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荒山荒坡综合治理等项目;

6、商业贸易、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旅游业以及其它资源开发和资源开发服务项目。

第三章 财政奖励及配套资金政策

第三条:中外投资者在岷县境内投资兴建固定资产超过500万元的生产加工项目,自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所得税执行“两

免三减半”政策,第5年实行财政奖励政策。第5—6年在企业上缴税收中县级财政既得部分按50%奖励返还给企业;第7年按25%奖励返还给企业。

第四条:中外客商投资出口创汇企业,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及出口奖励、退税政策,同时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五条:凡在我县立足药材、草畜及林果业兴办加工企业的,可纳入国家重点开发项目予以扶持,并由相关部门协助上报申请落实配套资金。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七条:凡投资项目的生产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据外商意愿以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第八条:凡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第九条:改革用地审批会审制度。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县上报的建设用地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对审核用地审批条件的报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对投资于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投资规模大小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即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财政补贴10%;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财政补贴20%;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30%。

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凡在我县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凡设在我县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第十五条:放宽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年销售额达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可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六条: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国税机关一年内认定为辅导期或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六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凡在县内新上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收费条件的,建成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免收与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其他行政性费用。

第十八条:中外投资者在岷县境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药材、草畜及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费用减半收取。

第七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或引资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办完全程审批手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项目,由县招商局和项目承办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办完全程审批手续;重大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二十条:工商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县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和协助办理,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到报国家、省、市以上审批的土地征用、项目规划手续、特殊行业审批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办结时限)。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督办。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者、高、中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律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其子女的入托、入学,凭“招商引资优惠卡”可在本县选择就学学校,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时,免收借读费。

第二十三条:企业建成投产后,每年免费在县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产品做宣传广告一次,连播7天。

第二十四条:投资商在我县兴办项目过程中遇到下列问题可向县监察局投诉(电话:0932—7722050)。

1、项目建设中出现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项目实施的;

2、在执行《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相关政策时不予兑现、人为设置障碍的;

3、项目建设单位申办有关手续时,无故推诿,扯皮和拖延时间,影响建设进度的;

4、影响项目建设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五条:县监察局对投诉问题分类及时分送承办单位限期办理答复。承办单位在办理时要严格办事程序,从简从快办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重大投诉问题同时报县委、县政府。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县上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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