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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时间:2017-02-25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推进曹妃甸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

  (一)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l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曹妃甸新区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2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按缴纳的契税全额给予补助,三年内,按缴纳的房产税全额给予补助。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二、金融业

  (一)对新迁入曹妃甸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1000~-'元;省级的补助500万元,市级的补助200万元,县区级的补助100万元。

  (二)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10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6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l亿元以上的,补助4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l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在曹妃甸新区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在2015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曹妃甸新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l亿元,由同级财政部门资助15万元。

  (五)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白开业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白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按缴纳的契税全额给予补助,三年内,按缴纳的房产税全额给予补助。

  (六)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曹妃甸新区范围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曹妃甸新区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三年。

  (七)新迁入曹妃甸新区的金融业职一r购买自住房的,房价政策享受新区管委会工作

  人员待遇。

  三、物流业

  (一)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二)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三)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四)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3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中介服务业

  (一)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2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4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4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三)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四)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为曹妃甸新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五)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六)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6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三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6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三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五、餐饮、娱乐业等商业服务业

  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餐饮、娱乐业等商业服务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贸易业

  对在曹妃甸新区新设立的年销售收人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贸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七、财政补助、扶持资金财务处理

  对在曹妃甸新区内注册成立的上述范同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落实有关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之后,其余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财政在下年度给予企业补助,期限暂定三年。

  八、附则

  (一)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i)本政策所涉及财政扶持资金是指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县区级分享的税收以及市给予的优惠政策返还,对于重大项目且对曹妃甸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增加扶持资金额度。

  (四)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五)本政策由曹妃甸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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