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曹妃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全面加快产业聚集的速度,加大曹妃甸招商引资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新区内注册经营、对新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新区范围内项目所在区域的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的审核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域招商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域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新建投资
第四条 【建设扶持】新建生产性企业在新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海域使用金)10万元/亩出让。对于重大项目且对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 【租金补贴】在新区租用标准厂房的新建生产性企业,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即自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4年内,项目所在区域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企业前2年租金全额、后2年租金减半的补贴。
第六条 【经营扶持】对新建生产性企业,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国家针对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1、企业所属类别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I类企业:世界500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生产性企业,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
Ⅱ类企业:除I类企业之外,在新区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内、外资企业。
Ⅲ类企业:除I、Ⅱ类企业之外,符合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的其它制造业领域的生产性企业。
2、I、Ⅱ、Ⅲ类企业,所获得的财政扶持分别为:
I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90%的财政扶持;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Ⅱ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Ⅲ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营业之日起,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第三章扩大投资
第七条 【增资奖励】生产性企业取得正式营业执照且注册资本到位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l%给予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第四章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协作配套奖励】生产性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新区注册经营,按引进企业的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贷款贴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经河北省科技厅认证的)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项目所在区域的招商合作局与财政局评估论证,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累计贴息总额最高为500万元。
第十条【财政贡献奖励】投产三年以上、建立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对新区可支配财力贡献(扣除新区已经在本年度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扶持)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自本规定发布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年增加额的20%,、30%、40%、50%和6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中至少应有50%以上的金额以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福利形式专项用于提高企业一线工人的待遇。
第十一条【人才扶持】
1、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最初两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所在区域财政部门给予全额扶持。
2、企业高管每人免费提供三室一厅白领公寓一套,期限为三年;高层次人才每人免费提供二室一厅白领公寓一套,期限为三年。
3、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落实有关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之后,其余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财政在下年度给予扶持,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质量发展奖励】
1、企业生产的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省优质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首家起草单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 5万元、10万元。
3、企业标准被评为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本规定涉及金额的部分,除明确币种为美元外,其余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施行期内完成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到位的企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新区招商合作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