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发全民招商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本办法中相关条件的场镇、县直单位、中介机构和所有引荐人(包括县内外所有自然人和县内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年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只奖一次,不重复计奖。
第二章 中介机构及自然人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的奖励。每提供一条项目信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产业拉动效应确定信息价值,视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1000-10000元奖励。对提供用于企业发展和社会事业投资资金信息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引进外资企业的奖励。对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其它外币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美元计算)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以验资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的0.5‰奖励引荐人,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参照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另行奖励引荐人。
第七条 对引荐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每引荐一名与县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技术合作协议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合同期内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或为县内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给予一次性1000-100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奖励。每引进一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新工艺,经县内企业采用后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1000-10000元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争取)用于企业发展和社会事业投资资金的奖励。争取各类县外无偿性资金(上级政府按照政策分配或惯例安排的资金除外),按到位金额的5‰奖励引荐人;引进各种公益性捐赠款,按到位金额的5‰奖励引荐人。上述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除全县正县级在职领导干部和专业招商人员外,其它机关人员的奖励标准等同于中介及自然人奖励标准。
第三章 场镇、县直单位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各场镇、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实行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对完成年度指标任务的场镇、县直有关单位,按照任务指标占60%、超额部分占40%的计算结果进行评比,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获奖单位奖金的40%留归本单位充实经费,其余60%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对落户河北唐海临港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县直单位引进的,企业所产生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部缴纳县财政;场镇引进的,三成留县财政,七成奖励场镇;县直单位、场镇共同引进的,五成奖励场镇。对落户场镇产业园区的项目,由县直单位引进的,企业所产生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七成留县财政,三成奖励场镇;场镇引进的全部奖励场镇。
第十四条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按年度进行表彰,授予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年终实绩考核中可直接评定为实绩突出单位,并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好,客商投诉为“零”的窗口单位,由县监察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同时采取客商、本县私营业主、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评议的方式进行评比。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业招商人员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专业招商人员是指全县各单位专业从事招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对专业招商人员按年度业绩进行单独评定,对工作突出者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成绩突出的个人按年度进行表彰,授予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年终业绩考核中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并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引荐人及成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