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优惠:县外客商来庄浪县投资兴办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其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留用部分,五年内全部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留用部分,三年内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出口创汇企业,每完成创汇一美元,县财政补贴0.05元。
2、土地优惠:县外客商在该县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减收50%。
3、费用优惠:外商来该县兴办各类企业,各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有关部门为上级代收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4、服务保障:县外客商来该县兴办企业和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由县招商局实行“一站式”服务,五日内办结各种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除法定的审计、工商、税务等单位依法检查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名义扰乱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5、其它: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本优惠政策由庄浪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