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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一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要求,经218年3月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5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5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5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5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7项,上划事权层级行政许可项目2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1项。省属驻张单位第十一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项目,要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衔接,制定承接方案,深入研究审批流程、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等事宜,确保对接到位。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确保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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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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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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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5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市、县(区)财政局
取消审批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依法做好善后工作,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
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市湿地局(园林绿化局)
取消审批后,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市场管理实际,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市、县(区)文广新局
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二是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5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县级工商主管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各地探索推进有奖举报措施。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消审批内容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2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制管理事项,通过制定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3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了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职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号令),制订全市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
4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实施
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是严格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二是加强与发改、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2
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3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4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是全面实施网络化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检查职责落实到人,并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予以注明。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由省级或由市、县(区)联合开展检查。三是针对高风险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项目开展专项抽检。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饮用纯净水、月饼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5
食品生产许可
四、新增行政许可项目(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县(区)人社局
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住建局
3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
省民政厅
县(区)民政局
4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省林业厅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
以采购原纸原料生产加工生活用纸巾(不包括生产湿巾和生产原浆纸附带生产生活用纸)、纸质餐饮具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卫计委
6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市国土资源局
7
地图审核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五、上划事权层级行政许可事项(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审批
市保密局
省国家保密局
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市规划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事项(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变更后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县(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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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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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驻张单位第十一批
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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