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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肃南县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27 00:00:00  来源:法制办  作者: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肃南县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县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18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肃南县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商贸流通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调动各有关部门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县内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全县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全县商贸经济不断繁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商贸限下企业发展为限上企业的实施意见》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商贸限下企业发展为限上企业的实施意见奖励制度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标准为: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范围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商贸企业。

第四条 受奖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肃南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及时向县统计、商务等相关部门报送相应报表;

(四)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必须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

第五条 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人员必须服从商务、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第六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奖励

(一)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批发、零售类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元;住宿、餐饮类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元。

(二)财务制度规范奖励。新纳入国家统计库的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企业账务由会计公司代理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元奖励。

第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市有关扶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的项目和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并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各类展洽推介活动。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县商务局会同统计局对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商务局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商贸企业升级晋档奖励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商贸企业升级晋档奖励资金审核意见表》。

(二)申请财务制度规范奖励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与会计事务所签订的代帐合同和支付代帐酬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代帐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复印件。

第九条 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和发展奖励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县统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考核初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市商务局。财政部门根据市、县政府审定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中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励资金,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财政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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