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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退牧还草工程围栏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2-26 00:00:00  来源:政府办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退牧还草工程围栏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9年11月11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退牧还草工程围栏设施管护办法》(肃政办发〔29〕146号)同时废止。

???????????????????????????????????????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退牧还草工程围栏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退牧还草工程围栏设施(以下简称围栏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切实发挥好退牧还草工程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境内所有退牧还草工程相关围栏设施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围栏设施由国家投资和个人筹资建设。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县农牧部门进行登记、建档,由集体或承包户管理使用,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侵占、毁坏。

第四条 乡(镇)政府定期对围栏设施的管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公安、农牧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管护工作。

第五条 单位、企业、集体和个人在草原上开展各种活动都不得破坏草原围栏设施。

第六条 村委会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制定管理办法和村规民约,成立巡查队,在重点区域设立管护点,落实管护责任。县、乡(镇)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退牧还草户负责围栏设施的日常管护与维修。对各种破坏围栏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八条 在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区域内开展项目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保护围栏设施。

第九条对破坏草原围栏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围栏设施的管护与草原生态补奖资金挂钩,工程设施管护责任到位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全额补奖;管护不到位或设施损坏后不及时维修,造成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不能落实的,由县农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停发或扣发部分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第十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围栏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由使用单位、集体和承包户负责,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对在退牧还草工程围栏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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