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迅速扩大经济总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着眼于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县域经济对外资吸引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的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 外来投资企业和县内企业二次创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在其建成投产后5年内,县政府按每年比照地方留成税收的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国内百强企业项目投资额符合第三条规定,投产后前5年奖励总额达不到实交征地款数额的,延长奖励时间,直至全部以奖励形式返还实交征地款。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内资超2亿元人民币的大项目,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现有外资、外来企业增资扩建或新上项目,县政府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第七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外资、外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重点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确保其交通顺畅。
第八条 在我县投资的县外客商及外资、外来企业聘用的外籍、外地管理人员,在置业、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三章 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 鼓励各单位和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项目,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县政府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1、为我县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3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按验资报告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人民币。
2、为我县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建成且正式投产后,按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人民币。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引进国内1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经工商部门名称核准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用于办理前期手续。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外资按验资报告实际到位资金(内资按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各镇及相关部门引进外资300万美元(含)、内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5万元。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含)的,实际引进内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各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努力扩大出口。
1、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出口额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1万元。
2、鼓励出口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当年入选中国或商务部“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出口名牌”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对出口企业当年取得国际产品认证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通过研发新产品获得国外专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二条 加大重点项目跑办力度,重点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奖励相关跑办单位人民币5万元;列入省级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获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四章 奖励兑现程序
第十四条 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引进者分别向县商务局、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审计局核实后,拟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出口企业的奖励,由出口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审查核实后,拟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驰名、著名商标的奖励,由县工商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重点项目跑办奖励,由县发改局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奖励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企业、本人。
第五章 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