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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玉田县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

时间:2011-11-02 00:00:00  来源:玉田县政府网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各界客商来县投资,实现全县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除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

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凡属生产性企业,对投资2000—3000万元(含)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列支1年;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额列支2年,减半列支3年。用于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投入。

2、土地使用金的优惠。一般项目免收5年。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免收10年。农业开发项目和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金。

3、土地出让金的优惠。

兴办高新技术、能源、交通、农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占用县城西现代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出让金按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投资和流动资金)收取。投资1000—3000万元(含)的项目,每亩地价4.5万元;投资3000—5000万元(含)的项目,每亩地价4万元;投资5000万元至一亿元(含)的项目,每亩地价3万元;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亩地价2万元。占用县内其它规划区域的土地,按土地法有关规定,参照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标准从低收取土地占用费。投资方也可以租用的方式占用土地。县镇两级政府在土地占用方式和付款方式方面予以全力协调和服务。

4、城市建设费的优惠。对生产性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旧城改造费和城市配套费安以下比例实行减免:投资1000—3000万元(含)的项目,减收50%;投资3000—5000万元(含)的项目,减收80%;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减收100%。

5、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以专利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一般不得超过投资注册资本的20%,如属在节约能源或提高效益方面有显著效果,或属产品填补市以上空白的,经有关权威部门确认后,其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以适当放款。

6、对新征用地的投资方给予优先办理所需的水、电、路、讯等事宜,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程负责为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7、投资企业招聘员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可委托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聘。聘用对象由投资企业自主确定,劳动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除第二条所列的优惠外,对投资规模大、预期效益好、产业层次高、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优惠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此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玉田县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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