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诚引资,以利稳商。路北区委、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唐山市路北区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唐山市路北区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创建创业型城区的意见》、《唐山市路北区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系列政策、措施,搭建政策服务平台,鼓励支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1、路北区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重点代办民资、外资项目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含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项目)。
2、实行项目分级代办制,区代办中心负责投资额度在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 万)的投资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乡街办事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代办,区代办中心予以协助。
3、代办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到开工全过程的行政审批事项;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全部手续;根据委托单位要求,代办内容可扩大至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预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权证办理阶段的土地登记、城市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中心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4、吸引外来人员来路北创业。外地人员来路北区投资兴业的,其子女在居住地学区入学接受平等义务教育。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来路北创业。留学人员在路北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前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留学人才创办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区财政可给予 20-10O万元配套资金或贷款贴息扶持,个别重大项目可达 20-200万元。
5、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扶持培育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带动作用。对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6、增强财政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创业资金 2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创业企业发展,以及人才培训和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0 万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
7、加强信用担保扶持。建立完善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010年,区级担保机构资本金不低于 3000万元。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8、区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创业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可对上缴利税超过租金 3 倍以上的创业企业减免 2 年厂房、设备等租金。
9、对国内外著名服务业(研发设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路北区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
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10、在路北区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三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扶持资金不低于购房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总和;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扶持资金每年不低于房屋租金的30%。
11、在路北区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12、对国内外知名的金融企业在路北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13、在路北区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三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扶持资金不低于购房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总和;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扶持资金每年不低于房屋租金的30%。
14、在路北区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其连续聘用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路北区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 年;不在路北区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15、在路北区新设立的总投资2 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和仓储运输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二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二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1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社区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由区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