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域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并节能、节水、节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税费支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 万元(含)以上,从事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或集农副产品( 除粮棉油外) 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出口于一体的农工贸一体化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5 年内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市财政每年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0 万元(含)以上的装备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0 万元(含)以上的新材料制造、环保及其他新兴产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5 年内,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市财政每年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 万元(含)以上,建设现代物流、商贸、旅游、高端服务业等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5 年内,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市财政每年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四)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迁安本级的收费自项目投产年度起5 年内免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刚性收费除外)。
第四条 土地政策
凡入驻我市四大产业园区和经市政府批准进入特定产业区域的项目,分别按所在区域造地成本价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0 万元以上、50000 万元以上、100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价格优惠均有不同条件的优惠。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特殊支持的投资50000 万元以上的,对经济转型带动、支撑作用强的,科技含量高的和高成长型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支持。
第六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外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引资人(机构)奖励。
(二)对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国内100 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和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再增加1‰奖励。
(三)争取中央、省市等上级无偿资金(上级专项补贴除外)用于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 给予引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通过自身人际关系及其他有利资源引进项目或无偿资金同样享受本政策。
(五)单个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的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予奖励。引资奖励不包括资金借贷、其它融资业务和房地产项目。奖金涉及到的外币折算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