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吸引州外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优势资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自治条例》,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及以旅游业为主的三产类项目的投资者, 而且税务关系在自治州境内的,在执行国家、省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州投资的,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省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方式。投资者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
资。具体为:1、合资、合作、独资;2、参股、控股、联营、兼
并、收购、租赁、承包;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4、世界贸易组织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三条、产业导向 。1、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2、特种种养殖业及高科技农业和农副产品、畜产品深加工;3、中藏药材规模种植和深加工;4、生态环境保护;5、市场建设;6、矿产资源开发;7、旅游业开发;8、能源建设及高耗能无污染工业;9、交通、通讯设施建设;10、城镇配套设施建设;11、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12、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工业项目(含农畜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所得税入库的30%,由受益财政拨付给投资者,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助资金,其中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提高到50%。
第五条、农业项目。投资农畜产品、中藏药材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及投资开发荒山、荒坡200亩以上的项目,自有收益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将上缴的税收全额拨付给投资者,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助资金。
第七条、凡创建园区以及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税收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返还。
第八条、凡在自治州境内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旅游业项目,均可纳入国家西部开发项目和省财政贴息范围予以扶持,并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落实资金,但争取的国家投资资金必须转化为同级政府的股份。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工业项目。在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的,县、市及乡人民政府可无偿提供土地5亩,每增加100万元可得到无偿划拨土地1亩,无偿提供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若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及乡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应收的土地规费全免,但项目业主在拿到园区土地后必须3个月内开工建设,若逾期则县、市及乡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农业项目。在农牧业用地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可依据与农牧户租赁协议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书,最长承包经营期限可达30年。
第十一条、旅游项目。在旅游风景区开发各类旅游业项目和度假村,享受工业项目的土地政策。兴建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出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县内应收的土地规费全免。
第十二条、对企业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以低于成本价得到的土地不提供土地证,也不得折价入股、抵押和出租。
第十三条、凡生产型、加工型项目占用草山、耕地的,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土地可以作价入股。高新技术项目、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四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已办理完相应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即可。
第十五条、在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部门将给予积极的支持。
第十六条、经企业申请,甘南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为需要贷款的企业提供相当于总投资额40%的贷款,但其前提条件是该项目必须完成总投资额一半。
第五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