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对外开放开发步伐,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机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舟曲投资兴业的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
二、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在舟曲县境内利用合资、独资、合股等形式搞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办厂的,将被列为地方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在计划审批、选址、征地、能源、运愉,地方建材、施工力量及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优惠扶持。投资办厂可简化申办注册手续,由县计委、工商、上管、城建等部门优先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许可证和生产经营证。
第四条 在舟曲独资兴办的企业。-律由客户自主管理、管理人员自主委派、工人自主招聘、产品自主分配,税后利润归经营属有。
第五条 提倡在职和离退休的干部领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在编的党政干部领办、租赁、承包企业期间,本人除基本工资外,还可以给予取利计酬的效益,并连续三年不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党政干部,实行留职停薪挂编不占编,工龄连续计箅、国家职工身份不变,三年内仍按行政人员调级。
第六条 投资者享有下列税收优惠:
l、新合资企业,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建独立核算的集体股份,私营企业,具产品属省内名、优、特、新或填补省内空白生产开发性项目,可在三年内免征资源税、所得税。其产品属地方空白、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税管部门可适当对土地占用税、资源税和所得税给予一定数额的减免,非生产性开发项目,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2、投资从事我县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的生产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农业税,由县财政将其留成部分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予以返还。每年年度决算后,前三年返还65%。后二年返还35%。
3、投资从事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共同开发先进通讯设施或创办高科技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第四至第十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
5、投资开发矿产的企业(除金矿外),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五年内返还资源税。
6、进行行业勘探、并办有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财政将上缴税的50%返还给企业。
7、投资从事旅游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积极发展农贸市场,新建市场的场地、房屋、设施等实行"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市场建成投入营业后,投建者纳税有困难的,经申报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房产税。新建市场三年内给予交易者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l、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向县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最长为:种植业用地30年,养殖业用地 30年,林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则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2、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山让金按确定地价优惠10%;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30%。兴办合资、合营项目,我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按确定地价的60%--70%计价。
第八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建设费、建管费、质检费,安全建设基金。外来投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鼓励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第九条 鼓励各级各部门通过考察积极引进建设项目。对从县外引入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百万元以下的,建设工期按设计年限提前半年竣工投产的,经验收合袼、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投资额的0.5%提取奖金,一次性奖给组织指挥人员;提前一年以上竣工投产的,按投资额的1%一次计奖。项目投资在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期提前半年竣工投产的,按投资额的0.7%奖励;提前一年以上的,按投资的1%奖励。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按期达产达标的,按实现利润的10%奖励,提前半年达产达标的,按实现利润的15%奖励,提前一年达产达标的,按实现利润的20%奖励,一次性奖给有功者。第十条 鼓励企业面向职工、面向社会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对争取各种优惠资金有功人员,年终按争取资金数额的l%--2%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