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S23-04 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 实施主体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批对象 经营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1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需提交的材料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工商局法制科 李桥 13299795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