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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县科级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16-04-14 00:00:00  来源:同仁县政府网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严肃规矩意识和纪律意识,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原则上应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1.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请示、报告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

2.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

3.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

4.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

5.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

1.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相关计划和建议,应每半个月向分管县级领导专题请示报告;

2.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应根据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向交办领导请示报告;

3.需要与其他行业或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的事情,应在沟通协调之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建议;

4.单位内部较大财务开支情况,应在发生开支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

5.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调整等干部人事问题和建议,应在动议意向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建议;

6.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

7.上级领导到县上检查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

8.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重要数据、重要情况,应在上报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上报;

9.受到上级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

10.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评优选先,需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批的事项,应在确定报批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建议;

11.领导干部外出以及需要向组织及时请示报告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12.项目、资金下达、推进、整合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县级领导报告;

13.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涉及第5—10条情形的,分管县级领导在接到部门请示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凡属请示的问题,在领导未批复前,汇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事;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1.请示报告事项应当属于确有必要,既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凡事皆报。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反映客观事实,不得凭主观臆断缩小或扩大事实,以防影响被请示报告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2.请示报告可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进行。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并明确事项、理由、办理方式及建议、规模和有关政策依据等内容;

3.接到下级请示报告后,各级领导应视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解决;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答复;对应当通过会议研究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得简化手续、擅自答复;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要尽快向上级请示转达。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纪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谈话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失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立案查究,严肃追责。县委组织部要把科级干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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