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项目建设暨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博野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政府出资在我县投资新建、扩建、技改创新的工业、农业、商贸流通等生产性项目可享受本政策。
第一类为总投资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对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较大拉动作用,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标准,投资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二类为总投资50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第三类为总投资10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8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类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第五类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且通过技改、创新年产能和上交税金增幅在30%以上。
第三条 投资认定。以上项目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总和。实际投资额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通过查看原始记帐凭证及实物认定。上述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第四条 实行财政奖励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第一类,全额奖励3年,减半奖励5年;第二类,全额奖励3年,减半奖励3年;第三类,全额奖励2年,减半奖励2年。第四类,全额奖励1年,减半奖励1年。第五类,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2年,减半奖励2年。
第五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建设期间,第一类项目免收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类项目按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最低限额的25%征收;第三类项目按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最低限额的40%征收;第四类、第五类项目按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最低限额的50%征收。
县本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执行国家和省市同期最低标准。
第六条 实行土地供应优惠政策。对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者除缴纳土地补偿费、开垦费和需上交省有关费用外,县本级地方性收入实行先征后奖,一类项目奖100%;二类项目奖50%;三类项目奖30%;四类项目奖20%。
第七条 对投资者进行奖励。第一类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投资者15万元。第二类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投资者10万元。第三类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投资者5万元。第四类、第五类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投资者3万元。
第八条 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对在招商引资中有突出贡献者,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特大项目实行封顶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实行亲属就业优惠。引进、投资建设第一、二类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投资人或引资人向县政府申请,每个项目可安置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符合事业单位聘用条件的亲属1名。经人事、编制部门对安置人员进行审核合格后,按事业单位进人程序优先安置到事业单位。
第十条 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支撑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或入驻城南工业园区项目,除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外,县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制度。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有关成员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审核,议定后审批部门须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违者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进场建设"零干扰"责任制。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县指定部门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指派施工单位或强买强卖设备和材料。一经举报、发现、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予以严惩和打击。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安监、环保、建设、消防等部门必要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安全、顺利,不留隐患。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完结后,项目必须按投资计划按期开工建设,完成投资进度。如半年内不开工建设,县政府有权撤销审批,收回土地。对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优惠、奖励的,县政府将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和荣誉、收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