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本优惠政策的新上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1)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2)世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3)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二类:(1)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2)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三类:(1)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项目投资额以项目单位核准、备案、批件为基础,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为最终依据,由商务、发改、审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征用土地补助政策
1、项目征用土地实行“综合地价”,包括取得土地使用证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在县城规划区以内的项目综合地价每亩8万元,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项目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性质、投资强度、实际投资规模和国家有关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合理申请占地亩数,在实际征用土地中依法缴纳各项费用。
3、项目单位按设计要求自行建设,竣工投产开始纳税后,由县财政对项目单位征用土地实际缴纳的费用与综合地价差额部分,根据项目类别分年度按比例进行补助。
4、补助标准:
第一类项目:征用土地实际缴纳的费用与综合地价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每年向企业拨付其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作为补助金额,直至补完为止。
第二类项目:征用土地实际缴纳的费用与综合地价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每年向企业拨付其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作为补助金额,直至补完为止。
第三类项目:征用土地实际缴纳的费用与综合地价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每年向企业拨付其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作为补助金额,直至补完为止。
5、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6、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入10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以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7、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行政性收费政策
1、对在我县新建的内资、外资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对下列行政性收费,按项目类别实行优惠,由县财政代缴。第一类的项目代缴3年;第二类的项目代缴2年;第三类的项目代缴1年。
(1)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
(2)人劳社保局:档案保存管理费。
(3)卫生局:卫生监督检查检验费。
2、对以下一次性行政收费,均由县财政代缴30%,其余70%由项目单位缴纳。
(1)建设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复修费。
(2)人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审批
1、对新上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办公。实施项目无障碍审批,手续全程代办,开工跟踪服务,投产终身服务。
2、实行限时办结服务。由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项目审批所需文件和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五、项目建设及发展环境
县委、县政府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发展环境。
1、对新建项目实行封闭建设,挂牌扶持。在项目建设期间,非经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厂检查、收费,干扰项目建设。
2、实行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四个一”保障机制。即招商引资“一对一”,在建项目“一包一”,现有企业“一联一”, 安全环保“一盯一”。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吃拿卡要、乱收费、乱检查、乱考核、乱摊派、乱拉赞助,加重企业负担。发生以上违纪行为,由纪委(监察局)依法依纪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