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来我州新办的合资、独资、联办企业需占用土地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凡成建制迁到我州搞开发的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
4、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承包、咨询等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暂免征收所得税。
5、国家确定的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所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外地投资者来我州兴办企业,优先安排使用土地、资源,保证水、电、通讯的供给。
7、凡从州外引进资金(国家正常计划资金和黄金资源开发资金除外)且资金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低息贷款给予引进的团体或个人3%的一次性奖励,普通贷款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8、凡引进省、部级名优新产品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从投产后新增利润中连续三年提取10—15%对主要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9、凡依靠科技进步(包括成果推广、开发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州主管部门批准,受益方可给主要研究推广人员按当年实现利润的15%一次性重奖,连续3年盈利在1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实现利润的15%发给奖金。
10、凡州外农村团体或个人在我州投资30万元以上者,生产经营5年以上,可解决投资者及直系亲属的农转非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