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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4-06-30 00:00:00  来源:安新县政府网  作者:

安新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凡是在安新县举办合资、独资、合作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包括安新本地投资者),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政策

投资都有可以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采取招拍挂出让、租赁和行政划拔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一)利用现有国有或集体企业厂房、设备、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可根据情况,采取拍、卖、租、合(合作)等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

(二)凡是在我县境内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需占用工业规划区土地的项目,符合下列五种条件之一,且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的,县政府给予土地综合地价3%以上的奖励。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国内外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3)产品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证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5)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指中国境外及港、澳、台投资者)。

(三)县政府对投资用地优先安排,实行全程服务。

(四)对来我县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事畜禽规模饲养及加工类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用地按工业项目办理。

(五)对投资白洋淀旅游设施的,按白洋淀旅游总体规划,实行一事一议。

(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特大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大优惠。

(七)对非生产性项目和公益事业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八)项目起始时间:以发改部门批复时间为项目起始时间。

(九)对原有企业的企业占地转为国有出让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收费政策

(一)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凡目录外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或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从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属县级地方所得的行政性收费,免收工本费;属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低限标准的50%收取。

三、奖励政策

参照“土地政策”第(二)条所列五种条件,凡符合其中之一的,均可享受奖励政策,符合受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投资协议、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及经过审计的上年度经营、财务、纳税等材料,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依据批准文号兑现奖励。每年三月份前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县留成10%、企业所得税县留成20%)的50%由县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期限为3年。

(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投资者征收入库的房产税、车船税,由县财政给予3年返还奖励。

(三)对投资高新技术的企业,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按年度奖励给企业;每年可按销售额3%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四)外来投资者在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利、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5年。

四、其它政策

(一)由县项目审批大厅负责,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门受理、一厅办公、一口收费、一次办结”式服务,本县内所有手续,在投资商提供齐备有效的资料后,3天内办结,需到市、省办理的手续,由县政府指定领办部门全程服务。

(二)设立安新县优化环境投诉中心,对企业投诉事件,认真及时处理,从严、从快追究被投诉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情节非常严重、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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