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为国内纺织产能转移提供良好助力。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纺织产业相关政策和石嘴山市市委、政府关于纺织产业园区定位要求,符合国家环境卫生保护标准,每亩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政策
1、凡是入园企业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享受自治区、石嘴山市各种规费的减免政策。
2、政府负责完成“六通一平”,提供项目报批、规划选址、土地征用、报批手续一站式服务,相应配套建设红线外的给排水及公网用电等基础设施。通往企业的电路、通讯、天燃气由企业负责按行业规定办理,园区管理机构协助。
二、产业政策
1、投资额度亿元以上的项目完成投资后,政府按照投资强度的相应比例奖励企业,作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
2、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在银行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日期距年底时间与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乘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
3、促进转型产业补链强链。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每增补一个产业链,且新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对协作配套项目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予以扶持。
4、加大项目支持。对新建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行业类别、投资额度及对地方经济贡献大小给予项目扶持。
三、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15%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用电补贴政策
对在石嘴山市纺织产业园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独立核算、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政府帮助企业申请直购电价、自治区差别化电价等优惠政策。政府保证企业享受自治区纺织产业优惠电价,根据企业投资强度及生产效益发挥情况,优惠期为三至六年,优惠期满后按市场价执行。
五、培训补助及人才政策
1、通过企业自主培养、技术培训、外派学习等方式培养高级技工。对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在享受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养企业一次性补助。
2、鼓励企业引才引智。凡正式引进到我区落户的区外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异地安家补助。补助标准为: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0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5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2万元,补助分五年兑现。对到辖区内非公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三年。
3、积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区内外各大工程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以短期聘用、技术攻关、项目咨询、企业顾问等方式柔性引才,对于柔性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高级技师、自治区级以上专家按照合同期限区财政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
六、品牌管理及技术创新政策
1、积极帮助入园纺织企业争取国家在宁夏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纺织园区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信用担保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倾斜。
2、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引导补助,连续3年完成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引导补助。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制度,按照不少于企业研发投入10%的额度对重大科技项目予以支持,足额落实自治区后补助项目配套。
3、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研发、技术改造、新型工业化、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4、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直接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和技术装备的企业,投产后按其技术成果交易额给予补助。
5、对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6、鼓励企业家参政议政,适当增加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企业家比例。每年命名石嘴山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20强企业,每2年评选命名10名功勋企业家,每3年评选塞上杰出英才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等。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创新团队、科技人员,分别给予2:1和1:1的配套奖励。
7、凡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市域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0万元、200万元;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并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元;凡在天津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并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凡成功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等债券,以及通过金融租赁等方式实现债券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可根据情况对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